医疗器械广告检查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办理,确保医疗器械广告的实在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办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办理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经过必定前言和方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称号、产品适用范围、功能结构及组成、效果机理等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检查。
仅宣扬医疗器械产品称号的广告无需检查,但在宣扬时应当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 请求检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契合下列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则的,方可予以经过检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办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检查发布规范》;
(四)国家有关广告办理的其他规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办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检查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检查作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办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检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检查作业进行辅导和监督,对医疗器械广告检查机关违背本方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请求人有必要是具有合法资历的医疗器械出产企业或许医疗器械运营企业。医疗器械运营企业作为请求人的,有必要征得医疗器械出产企业的赞同。
请求人能够托付代理人代理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代理人应当了解国家有关广告办理的相关法令、法规及规则。
第七条 请求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出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检查机关提出。
请求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检查机关提出;假如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出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检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 请求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检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一起提交以下实在、合法、有用的证明文件:
(一)请求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请求人的《医疗器械出产企业许可证》或许《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请求人是医疗器械运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出产企业赞同其作为请求人的证明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