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登记的案例与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5 12:19浏览量:2105

事例: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同居联系子女育婴胶葛,承认男女两边的"婚姻联系"不具有法令效力,并对子女育婴问题作出了判定。
原告周某与被告申某于2000年10月18日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至今未补办成婚登记,两边于2006年8月1日生育女孩申艳琴,2007年9月22日生育男孩申浩宇。2010年阴历1月18日,被告外出去昆明打工。2010年3月,原告将两个孩子从家里带出。两边同居期间无一起财产,无一起债款和债款。2010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述,恳求判定两个孩子由其育婴,由被告每年付出育婴费3000元。
审理中被告申某辩称:
我与原告是按乡村习俗"成婚"的,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以为:
原、被告未经处理成婚登记即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两边联系系同居联系,依法不受法令保护,两边自始未建立婚姻联系,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力和责任。两边所生两个孩子,两边都要求育婴,故由原、被告各育婴一个较为适合,遂按照法令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应判定:女孩申艳琴由原告周某育婴,男孩申浩宇由被告申某育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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