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实行的过程中,有时分会呈现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实行合同因此单独免除合同的景象,可是,单独免除合同,合同就一定会免除吗?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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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单独免除合同的权力,实践中,一方要免除合同,通常会经过书面的方法奉告违约方合同免除,并要求违约方承当
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可是,一方单独免除合同,并不表明该解约行为必然会得到法令的支撑,由于一方在行使单独解约权的时分,仅仅他以为对方违约且该
违约行为已达到能够免除合同的程度。假如对方当事人以为自己没有违约且不赞同合同免除的,应申述法院,经过法庭审理,终究断定是否有违约行为及是否构成合同免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免除有贰言,但在约好的贰言期限届满后才提出贰言并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当事人没有约好贰言期间,在免除合同告诉抵达之日起三个月今后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可见,合同免除贰言方在申述法院的时分,还应该留意提出贰言的期限,假如两边在合同中对贰言期限有约好的,从约好;假如没有约好的,贰言方应在收到免除合同告诉后的三个月内提申述讼,不然,即损失提出贰言的权力,形成合同免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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