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可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3 22:03浏览量:1270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不合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何谓医师执业资历?依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则,国家实施医师资历考试准则。凡契合法定条件的,能够参与执业医师资历考试。考试通往后即获得执业医师资历。那么,没有参与执业医师资历考试或考试未经过的人即为未获得执业医师资历的人,他们成为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没有疑义。
但是依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则,国家实施医师执业注册准则,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那么,虽获得执业医师资历,但没有经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是否也是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然后成为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呢?对此刑法学界颇有争议。
笔者以为,《执业医师法》中呈现的执业医师资历、医师注册、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活动与刑法中呈现的医师执业资历这个概念既有联络又有差异。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则,应该说医师执业资历并不等同于执业医师资历,执业医师资历是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条件,医师执业资历是获得执业医师资历后,进行医师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成果。获得医师执业资历后从事的医疗活动叫做医师执业活动。未进行医师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就不具有医师执业资历,所从事的所谓“医疗活动”就不能称之为医师执业活动,而是不合法行医。
所以,不合法行医罪主体既包含未获得执业医师资历的人,也包含虽获得执业医师资历,但没有经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
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是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那么具有医师执业资历的人可否成为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呢?这涉及到对医师执业资历是进行笼统判别仍是详细判别的问题。有人以为应进行笼统判别,即只需具有医师执业资历就不能构成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由此以为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超出执业类别行医,不能构成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
笔者以为对医师执业资历应进行详细判别,即具有医师执业资历后判别其是否能够构成不合法行医罪,还应结合其从事的医疗活动进行详细判别。假如医师执业资历与从事的医疗活动相一致,就以为其具有从事相应医疗活动的医师执业资历,不然就不具有,能够成为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
医疗活动是一项极为杂乱的复合活动,其进行不只需求医学常识、技能,还要求必定的医疗设备、条件;不只要求某个医师医术精巧,还需求医师之间、部分之间的全体合作。医疗活动专业性极强,分工极端详尽、严厉,专业范畴之间的不同很大,往往是不容混杂、彼此代替的。而咱们运用行政法规、刑法对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进行调控,要求他们具有医师执业资历,是为了确保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具有相应的常识、技能和行医条件,将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根绝在外。这一切究其底子仍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但是仅具有医师执业资历,就必定能正确履行职责吗?答案是否定的。不然就违反了医疗活动的内涵规则,忽视了医疗活动所具有的复合性、专业性、分工严厉性、不行代替性的特色,而终究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维护。据此笔者以为对医师执业资历应进行详细判别,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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