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债务重组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2 17:15浏览量:2459
甲公司欠乙公司售货款20万元,因甲公司发作财政困难,无法如期归还账款,经与乙公司洽谈并达成协议,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一批库存产品赔偿债款。该批产品账面价值12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计税价等于公允价值。按债款重组新原则第五条规则,甲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为:20-15 =8。因此,相应的管帐处理应为:借记“应付账款”20万元,贷记“库存产品”12万元和“经营外收入”8万元。也便是说,债款人甲公司要承认以公允价值15万元的产品赔偿20万元债款完成的5万元所得,以及以12万元产品按15万元视同出售完成的所得3万元,算计完成所得8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但这样的处理,明显没有考虑甲公司用库存产品抵顶债款这一视同出售行为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金2.55万元。假如考虑增值税销项税金,债款人甲企业对上述事务管帐处理在冲减“应付账款”20万元,削减库存产品12万元的一起,还要添加“应交税金”2.55万元,这样,“经营外收入”就不是8万元而是5.45万元了。这样处理的成果将使得该项债款重组承认的管帐收益为5.45万元,与上面依照新原则规则核算的8万元成果不符。假如按新原则将债款重组收益承以为8万元,那么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金好像又无法进行账务处理。
请问,上述中,究竟哪一种处理方法正确所得税上应按哪一种方法承认所得额
答:这是一个对非现金财物公允价值了解的问题。应该说,依照管帐原则规则,后一种债款重组管帐处理是正确的,并且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依照后一种承认债款重组所得5.45万元。其不同的首要原因是,赔偿债款财物的公允价值和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有不同的意义,前者公允价值是含税的,而后者公允价值却是不含税的。
咱们能够先剖析一下企业所得税处理,就能比较明晰的了解非钱银性财物的公允价值概念。《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第四条规则,债款人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除企业改组或许清算还有规则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财物,再以与非现金财物公允价值适当的金额归还账款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款人应当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依照此项税法规则,咱们应该将甲公司以产品偿债的行为分解为出售产品和以出售产品的公允价值归还账款两项行为。咱们知道,增值税归于价外税,所以,核算甲公司出售产品完成赢利时分的公允价值是不含税的,以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15万元减除转让本钱12万元,完成的出售所得便是3万元。而以产品还账时,两边都是按产品发票金额核算的,此刻核算归还账款所得的公允价值是含税的,因此甲公司以含税价17.55万元归还同样是含税价20万元的债款,取得的所得便是2.45万元。《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第六条还规则,债款重组事务中债权人对债款人的退让,包含以低于债款计税本钱的现金、非现金财物归还账款等,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与付出的现金金额或许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承以为债款重组所得。据此,所得税上债款重组分解为两项行为完成的所得为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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