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合同与劳作合同,从两者的比较视点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力职责规则),又各具特色。团体合同与劳作合同的首要差异在于哪里呢?下面就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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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合同与劳作合同的差异
1.意图不同。实施团体合同的意图是为了维护劳作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进劳作联系,促进企业和劳作者的共同发展;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个人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职责的协议,劳作合同的意图在于在两边当事人之间树立劳作联系,使用合同准则完成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2.主体不同。团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整体员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树立工会的企业,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整体员工;劳作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个人。
3.内容不同。团体合同不只规则本企业的一般劳作和生活条件,并且触及劳作联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色。劳作合同规则劳作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力和职责,内容多是关于劳作条件的规则。
4.法律效能不同。团体合同的效能高于劳作合同,团体合同适用于企业整体员工;劳作合同仅对劳作者个人有约束力。团体合同规则了本企业的最低劳作规范,劳作合同规则的各项劳作规范不得低于团体合同的规则,不然无效,无效部分以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替代。
5.职责不同。团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背团体合同的规则,侵害了工会和整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形成丢失时,应承当物质
补偿职责;工会一方不实行团体合同的规则,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整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职责,由上级工会给予批判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恰当方法补偿因违约给企业形成的丢失,但一般不承当物质补偿职责。
看完上述文章的介绍之后,信任我们关于两种合同的异同之处都清楚了吧,劳作者应该要了解清楚劳作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这关于维护劳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必定的效果。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劳作合同的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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