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令联系是一种民事法令联系,具有一般民事法令联系的主特征。这些特征在民法学中有全面的阐释。一起,依据
婚姻家庭法令固有的特别性,它又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令联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令联系的明显特色。这些特色主要是: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首要,公民是婚姻家庭法令联系的仅有主体。一般的民事法令联系主体,包含天然人、法人、其他安排和作为特别主体的国家。而在婚姻家庭法令联系中,主体只能是天然人而不能是其他。一起,一般民事范畴中的“天然人”,不只包含个别的公民,并且包含个别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而婚姻家庭法范畴中的天然人是严厉意义上的个别公民,不能做任何扩展的解说。固然,家庭是一种社会细胞安排,可是,假如以家庭(或许是“户”)的形状作为主体从事民事法令行为的时分,它所介入的就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令联系,而不是婚姻家庭法令联系自身。
其次,婚姻家庭法令联系的主体是具有特别身份的公民。在实践生活中,许多社会联系的主体也只能是公民个人,比方搭档联系、同学联系、朋友联系等等。婚姻家庭联系是法令联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联系,它的主体有必要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承继法令联系也发作在具有特定亲属联系的公民之间。可是,承继行为是一种死因行为,而婚姻家庭联系的法令效力只及于生计的公民之间,因而婚姻家庭法只规矩特定亲属之间享有遗产承继的权力,实践上建立的是一种等待权;承继权的完成以及详细的承继规矩则需由《承继法》专门加以规范。总归,婚姻家庭法令联系的主体只能是用法定的特别枢纽联合起来的天然人,这种枢纽,一是成婚,二是生育,三是收养。所以,法令上的婚姻家庭联系是一种个别公民之间的法定的特别身份联系。
需求阐明的是,古代法令往往把宗族的利益作为婚姻联系的基点,因而十分重视和谐宗族之间的联系,缔成婚姻联系的行为是一种家庭(家庭)行为而并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体质或许免除婚姻联系往往也以是否契合家庭(宗族)利益为规范。和古代法令不同,今世的婚姻家庭法令只调整亲属个别之间的联系,不调整亲属团体之间的联系。
2、人身联系的主导性
在婚姻家庭联系和产业联系中,人身联系具有主导位置。
从婚姻家庭联系发作的视点看,亲属联系的创设,绝不是为了寻求直接的经济利益,与商品出产和交流具有彻底不同的性质。成婚与卖淫,生育与畜牧、收养与雇工都有原则的差异。我国法令充沛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联系的实质。在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体系下,有商品商场、劳务商场和其他的服务性商场,但必定不能拓荒“婚姻商场”、“亲属商场”,不能把婚姻家庭联系商业化。
从婚姻家庭联系的内容看,尽管它包含人身联系和产业联系两个方面,可是任何产业联系都派生于、服从于人身联系。没有特定的人身联系就不发作相应的产业联系,人身联系的改变导致产业联系的改变。婚姻家庭范畴的产业联系往往具有“单务无偿”的特色,不具有“双务有偿性”,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比方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抚育责任和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夫妻之间相互抚育的责任等等都是无条件的,不以讨取经济上的报答为条件。
从婚姻家庭联系的免除看,血缘联系是一种天然构成的联系,不能人为地加以免除。即便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发作冲突也不能宣告免除亲联系,法院也绝不受理天然血亲联系的免除之诉。夫妻联系、收养联系是能够依法免除的,但有关的产业切割以及经济上的协助与
补偿,都是这些联系免除的结果,而不是它的条件。
3、明显的品德性
以两性的结合与生命的繁殖为根本特征的婚姻家庭联系,是人类社会最陈腐,也是最长久的社会联系;夫妻、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一向被视为并且往后也必将是人伦之本。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安排,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品德实体。在法令对婚姻家庭联系加以调整的时分,必定不能忽视它的以品德组合为中心的根本特征。因而,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其时占有控制位置的品德观念和为社会所供认的品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许多最根本的品德原则成为立法的依据,很多的品德规范被法令所必定。这是调整其他社会联系的任何法令所无法比拟的。
固然,婚姻家庭品德具有历史性,总是与必定的出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以及相应的生活方式相适应。正由于如此,许多陈腐的品德观念和品德规范现已陈腐落后,必定被新的年代所摒弃。一起,由于婚姻家庭根本性质的不行改变性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可传承性,许多婚姻家庭品德也具有有民族性,成为优异民族文化传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宏扬这些优异的品德传统,赋予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新内在,正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上,我国现行《婚姻法》不光充沛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品德的要求,并且现已将许多品德规范法令化。
着重婚姻家庭法令联系具有明显的品德性,并不是将法令与品德彻底混淆。婚姻家庭法毕竟是人们从事婚姻家庭行为最根本的绳尺,而品德往往反映更高的境地,因而,不少品德原则是游离于法令之外的。一起,品德往往偏重于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束缚,而婚姻家庭规律更多地留意从国家的视点承认和维护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根本权力。因而,说婚姻家庭法令联系具有明显的品德性,并不意味着婚姻家庭法的“品德化”。
4、权力责任的相对性和可转化性
婚姻家庭联系的构成,有必要有两个以上相互依存的天然人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身份联系具有特定性,必定不行互易与代替。正是由于不同的身份决议了各自的权力和责任,所以,婚姻家庭权力不同于民法中其他的人身权力。一般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比方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都是必定权,而在婚姻家庭范畴中,夫妻、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都是相对存在的,依据这些相对存在的身份联系而发作的一切权力都是相对权。这种相对性决议了设定和实施权力责任时的互动性。在一组联系中,一方的权力便是另一方责任,比方未成年子女有受抚育教育的权力,他们的爸爸妈妈就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夫妻之间一方享有参与出产、劳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另一方就有尊重这种权力的责任。
一起,在特定的景象下,大都婚姻家庭产业权力和责任都带有单向性,即一方只享有权力而另一方只承担责任。这些权力责任联系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力人和责任人将会跟着条件的改变而发作转化。比方,在抚育联系中,未成年子女是权力人,他们的爸爸妈妈是责任人;而当子女成年今后构成的奉养联系中,爸爸妈妈成为权力人而子女变成了责任人。再比方,夫妻一方或许由于特定的条件成为被抚育人,也或许由于条件的改变成为抚育人。
5、客体的特定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大都规范都是当事人有必要遵行的强制规范,特别是在人身联系方面,权力责任是法定的,相关的客体也是法定的。有关的身份法令行为和它们所指向的目标,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彻底由法令严厉加以规矩,当事人没有任何挑选的地步。在产业联系中,一方面,有相当多的权力客体由法令清晰限制,比方抚育人对被抚育人供给的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和其他抚育教育费用,不能低于实践的需求或许法定的规范。另一方面,夫妻产业联系具有必定的可挑选性,可是一旦选定实施某种特定的产业制,其权力客体的规模仍然是承认的。在我国,假如两边没有约好而实施法定的婚后所得一起制,关于
共有的和个人一切的产业都有必要遵从有关的法令规矩,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假如两边作出了产业约好,则有必要依照约好的内容承认权力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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