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不动产行政案的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9 14:13浏览量:2880
本文首要经过事例的方式解读了关于怎么核算不动产行政诉讼时效,房子所有权证属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挂号机关依法颁布给权力人作为其享有该房子物权的证明。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
怎么核算不动产行政案的诉讼时效
【案情】
1995年1月20日,原告李某购买了某镇人民政府出售的农人街产品地一宗,在农人街建了二层二间高楼。某镇人民政府别离于1997年4月20日和2001年2月14日向李某核发了《土地使用证》和《村镇工程建造许可证》。2001年2月12日,原告李某与其子小李就房子转让问题签定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李某将某某路东首坐南面北的一幢两层高楼计120平方米转让给张某,张某承当李某建房时所欠债款10000元(但李某在诉讼中称其原意是将房子给儿子寓居)。后小李持协议书向某修建管理所恳求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3月10日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向小李核发了《村镇房子所有权证》。2006年10月,李某向被告下属单位某镇修建管理站恳求处理房子所有权证时得知小李现已领取了房子所有权证。原告李某便以被告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提申述讼,恳求法院依法吊销被告颁布给第三人小李的房子产权证。
【分析】
关于该案的处理,在成果上以为本案的处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申述超越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但在详细理
由上,因对行政诉讼法规则的“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了解纷歧,导致对原告的诉讼时效及申述期限应为多少年,出现分歧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议。本案中被告颁布《村镇房子所有权证》的行为,虽也触及不动产,但不归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议,应属其他详细行政行为,《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的5年的申述期限。被告于2001年3月10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原告于2006年11月6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申述,已超越上述规则的5年申述期限。另一种定见以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房子所有权证属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挂号机关依法颁布给权力人作为其享有该房子物权的证明。本案为房子所有权权属争议案子,故系触及不动产的案子,其申述期限应适用《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的20年申述期限。但本条规则的20年申述期限是最长的法令维护期限,即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20年的,法院不予维护。而不是在20年内能够毫无约束地随时提申述讼。因此在适用本条的一起还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的规则。依据该条的规则,原告李某应当在知道被告已向张某颁布房子所有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即2006年10月得知后,应在2007年1月曾经向法院申述。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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