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市社会保险工作基金结算处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工作处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证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担负,保护社会调和安稳,经市政府赞同,现对本市老工伤人员归入工伤保险统筹处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告诉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施行方法》(以下称《施行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归入《施行方法》的适用规模,施行统一处理。
二、本告诉所称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施行方法》施行前现已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现在仍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或已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手续的人员。在退休(退职)前现已与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的人员在外。
三、用人单位应按本告诉的规则,与契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到单位地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处理老工伤人员归入统筹处理的请求手续。其间:企业单位提出请求的,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1、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出具的
工伤认定书;
2、市、区县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出具的判定结论书;
3、安全出产监督部分出具的事端处理批复或许相关证明;
4、职业病确诊组织出具的初度确诊为职业病的证明。
企业提出请求但无法供给上款规则资料之一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赞同,能够弥补供给用人单位2005年4月1日前现已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资料,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阅后出具承认意见书。
机关、工作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请求的,应按原政策规则和处理权限,供给由其主管部分承认并出具的工(公)伤证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阅后出具承认意见书。
四、现已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告诉》(沪劳保福发[2005]11号)规则处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手续的老工伤人员,视作现已归入统筹处理规模,不再重复处理承认手续。
五、老工伤人员的劳作功能妨碍程度、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等级判定以及装备辅佐用具、工伤复发和延伸罢工留薪期的承认按《施行方法》及其相关规则履行。老工伤人员原已在本市市、区县劳作能力判定组织作过劳作能力判定且伤情未发作变化的,原判定结论持续有用。
六、本告诉施行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原方法规则履行。本告诉施行后,老工伤人员发作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规范的调整按《施行方法》及其相关规则履行。其间,老工伤人员归入统筹处理前发作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老工伤人员归入统筹处理后发作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则付出。
七、归入统筹处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由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依照《施行方法》及其相关规则,提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表》、《承认意见书》、《判定结论书》以及
医疗费用付出凭据等相关资料,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提出请求。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应当按规则审阅和付出相关费用,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起浮费率处理暂行方法》规则,将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费用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起浮费率查核的规模。
八、老工伤人员归入统筹处理前与用人单位对《施行方法》规则外的有关待遇原有约好的,由用人单位持续按原约好付出。
九、老工伤人员地点的用人单位发作分立、兼并、转让的,由继承单位按本告诉规则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和起浮费率职责。
十、因工逝世人员逝世其时归于供养亲属规模、现在仍契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付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归入统筹处理手续参照本告诉的规则履行。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按《施行方法》的规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