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4 11:35浏览量:1445
第十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改动挂号:(一)改动车身色彩的;(二)替换发起机的;(三)替换车身或许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许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运用性质改动的;(六)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或许迁入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的。机动车一切人为两人以上,需求将挂号的一切人名字改动为其他一切人名字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改动挂号。归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的改动事项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改动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请求改动挂号;归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的改动事项的,机动车一切人请求转出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处理完毕。第十一条请求改动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一)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挂号证书;(三)机动车行进证;(四)归于替换发起机、车身或许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五)归于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承认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在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承认机动车,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回收行进证,从头核发行进证。车辆管理所处理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则的改动挂号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处理机动车改动挂号时,需求改动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回收号牌、行进证,承认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第十三条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回收号牌、行进证,核发有用期为三十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一切人。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暂时行进车号牌的有用期限内到居处地车辆管理所请求机动车转入。请求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越查验有用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能查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端责任强制保险凭据。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承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检查相关证明、凭据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第十四条机动车一切人为两人以上,需求将挂号的一切人名字改动为其他一切人名字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改动前和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一起一切的公证证明,但归于夫妻两边一起一切的,能够供给《结婚证》或许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改动挂号。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不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改动挂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改动挂号:(一)改动机动车的品牌、类型和发起机类型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起机在外;(二)改动已挂号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能数据的,但法令、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还有规则的在外;(三)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景象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辨认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一切人不需求处理改动挂号:(一)小型、微型载客轿车加装前后防撞设备;(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添加机动车车内装修。第十七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机动车一切人居处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搬迁或许机动车一切人名字(单位称号)、联系方式改动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存案。(一)机动车一切人居处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搬迁、机动车一切人名字(单位称号)改动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和相关改动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从头核发行进证。(二)机动车一切人联系方式改动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进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处理存案。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称号或许号码改动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存案。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因磨损、锈蚀、事端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许损坏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存案。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起机、车身或许车架上打刻原发起机号码或许原车辆辨认代号,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