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征收联系到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利益抵触与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有必要有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作确保。但当时,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许多缺点,需求在作业的确认、征收规模的抉择、征收补偿以及征收的履行与完结等阶段加以变革、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的缺点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别的重要位置,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产业,也是公民安居乐业之本,仍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征收意味着对
所有权的掠夺,牵涉的权益许多,权益之间的抵触也很大,需求依照严厉的法定程序进行。没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确保,就会严峻地影响土地征收活动和国家建造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会加重和激化政府与农人之间的对立,更会影响乡村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1所以,树立科学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火烧眉毛。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作用
实体法公正性的完结,有必要以程序的公正为确保。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完结。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能够束缚土地征收权的乱用,避免行政权利的众多,经过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添加土地征收的通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为等现象的呈现,以确保行政权利的公正合理行使;能够缓解征收者与被征收者间的对立,经过对土地征收施加严厉的程序束缚,对被征收者的利益进行必要保护,使被征收者理解征收的抉择计划、履行依据和进程等信息,增强征收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征收意图的完结;能够节省本钱,进步行政效率,经过规矩征收者抉择计划、履行的依据和进程等重要内容,具有显着的条件导向性,有利于削减不必要的证明、内部抉择等进程,确保成果的一致性和安稳性,避免行政机关独断和翻云覆雨,一起也能够添加被征收者的可预见性,增强其对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的服气度,避免发生胶葛,确保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总归,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平衡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利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完结社会公正正义,并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开展。
二、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点
如上所述,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起着巨大作用,但在我国,由于立法经历的短少和立法技能的落后,土地征收程序规矩得粗糙,简略,存在着显着的缺点与短少。
(一)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矩
我国《土地办理法》及其《施行法令》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矩。依据上述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矩,我国的征地批阅权和农用地转用批阅权会集到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县市政府只要履行权,起到束缚土地征收、避免犁地丢失的作用。我国的征收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建造单位请求、拟定补偿计划、政府核准计划、拨付发证。其程序从外表看与其他国家差异不大,但在详细规矩和本质内容上却存在着较大距离。
(二)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点
1.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略、粗糙,在许多详细的准则规划上存在缝隙。详细表现在:
(1)土地征收意图合法性检查没有归入程序中。土地征收意图有必要合法,有必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才干征收土地,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准则,亦为我国法令所承受。但这一准则在施行进程中却受到了严峻歪曲,表现在:
首要,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行清晰。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语焉不详,仅做出了归纳性规矩,为征收权的胀大和乱用供给了待机而动。新近出台的《物权法》第42条规矩:“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令规矩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
不动产。”这一规矩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对何谓“公共利益”却只字未提,无法为“公共利益”供给掌握规范,极易成为政府扩展征收规模的托言。更为甚者,《土地办理法》第43条规矩,“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请求运用的国有土地包含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归于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这实践大将公共利益的界定无限扩展,严峻损害农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没有确保。土地征收意图检查机制既包含土地征收请求、同意前,有关机关对土地征收意图合法性的事前检查,也包含土地征收被同意后,被征收人以为土地征收意图不具有合法性时的救助机制,能够称为过后检查。1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充沛考虑征地好坏联系人的利益,未赋予其广泛的参加权;土地征收批阅程序中没有征地意图合法性的专项检查,在征地布告中也没有征地意图合法性的专门阐明;当团体或农人对公共利益的确认存在疑虑,对征收的程序存在贰言时,却短少合法有用的救助方法,这样的一个直接成果是,不管在实践操作中仍是在观念上都淡化了对征收土地意图合法性这一基本条件的重视,导致一些经营性用地也选用征收方法,然后严峻损害了团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揽经营权。2
(2)短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抉择者,亦是履行者,处于绝对优势位置,有必要严加监督,避免权利乱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矩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规模的抉择权、征地检查权、补偿计划确认权等方面都只规矩由行政机关自主抉择、详细施行,短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利寻租供给时机。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买卖者、土地争议判决者等多种人物于一身,底子无从监督,导致违法征地行为很多发作,损害了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带来了行政权利的众多,损坏政府和公民的联系,损害社会安稳和昌盛。
2.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者的保护短少。这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征收程序通明度和公示性不行。作为征收好坏联系人的团体和农人在征地前被掠夺了知情权、洽谈权和申述权,简直处于任人宰割的位置。1从土地征收的抉择,到补偿费的规范和征收争议的处理等,都完全由行政机关抉择并施行,实难确保征收程序的公示性,无法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作,因而难以确保被征收者的利益取得公正的保护。
(2)被征收者在土地征收进程中短少表达自己定见的时机。整个征地进程中,被征收者都处于比较被迫的局势。《土地办理法》第48条规矩,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但已然征地补偿计划现已确认,被征收者的定见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因而,虽然土地征收中有“两布告”准则,但实践上是让农人到指定单位办手续的“告诉书”,由于征收计划和补偿安顿计划均是在经同意之后刚才布告的,此刻,对农人提出的定见只要在确需修正的情况下才改动计划,极大地束缚了农人的参加权。2除此之外,被征收者在征收意图性、征收的规模等方面都没有表达自己定见的时机。
(3)对被征收者的救助方法规矩短少。依据《土地办理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矩,被征收者在征地规模、补偿规范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地的政府判决,该判决为结局判决,并没有规矩被征收者向司法机关取得救助的权利,导致征地胶葛被拒于司法检查的大门之外。这种准则组织,给征收者以过大的权利,而被征收者连最少的
司法救助权都没有。两边的攻防兵器严峻失衡,无法经过司法权来束缚政府征地行为,也不能有用地保护被征收者的利益。关于土地征收呈现争议时的行政和司法救助方法,现行立法短少清晰全面的规矩。
三、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针对当时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应结合本国实践情况,要点是在其详细规矩和本质内容上加以变革、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清晰各方的权利责任联系,束缚征地进程中政府广泛的自在裁量权,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公正正义。
(一)公共利益的确认。这一阶段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随实践的开展而改变,难以经过法令的直接设定尽头公共利益的事项。立法上应采纳归纳式和罗列式并重,1直接设定与直接设定相结合的方式,从产业运用的意图和运用的作用两方面进行解说,将商业性用地严厉扫除在外,为“公共利益”供给规范掌握,增强可操作性。在法令不方便直接设定公共利益时,转而为行政机关判别公共利益设定规范,授权行政机关依照这些法定规范判别公共利益。2别的,当发作争议时,政府部门或其他强势主体有必要就某一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这一主张承当举证责任。
这一阶段包含两个环节:请求和核准。首要,由需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请求,请求人应就征地意图、条件、补偿等方面做出详细阐明,并重行征地条件听证会和补偿安顿听证会,充沛确保有关人员的知情权、参加权和贰言权,经过布告和听证程序听取有关专家和民众的定见,使得各种不同甚至互相互不相让的观念、定见、利益悉数逐个展示,然后有或许依据法令的精力和规矩对它们进行研究、酌量、辨认、和谐、衡量,做出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征地计划,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接着,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需用地人提出的请求文件和有关法令规矩进行检查,要点检查其意图合法性,要严厉依照法定规范,对其是否契合公共利益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契合即能够结合其他要素,做出是否同意土地征收的抉择。土地征收的请求被同意今后,有必要予以布告并告诉被征收者。这一环节对确保土地征收程序的揭露性和通明度非常重要,有利于确保终究抉择计划成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正确性。此外,土地征收核准的布告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对土地权利的确认、需用地人和土地权利人行为的束缚等具有特别的效能。
(二)土地征收规模的抉择。政府有关部门应严厉依照法令规矩,经过必要的听证和证明程序,广泛听取各方定见,确认征收土地的规模,并及时予以布告,告诉被征收者,答应被征收者甚至社会大众提出贰言。假如对征地规模有争议的,利益联系人能够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许申述,对复议或许申述不服的,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当然,也能够直接向法院提申述讼。这样的规矩,既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加强对其束缚,避免其乱用征收权,一起赋予被征收者选择权,为其供给有力的救助途径,实在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补偿计划的制定是
土地征收补偿施行的条件和根底。征地计划确认后,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应对征地的补偿规范等问题进行谈判、洽谈,由政府和农户遴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一起确认征收补偿计划,定见纷歧时,由同意征收土地的政府判决,对判决不服的,能够向法院申述,由法院判决,以确保补偿计划的公正性。这种做法,有利于削减土地征收中的不公正性,使两边能够在相对相等的根底上进行洽谈,完结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接着,对补偿计划进行布告,这是土地补偿的必经程序,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责任。对征地补偿进行揭露,让征地补偿通明,既保护了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知情权,方便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监督,又能够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等而发生的胶葛。1
第三,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依据《征用土地布告方法》有关规矩,土地征收补偿计划发布今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仔细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对土地征收补偿计划的定见和主张,以确保土地征收补偿的公正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作业的顺利进行。
终究,发布补偿费用的出入情况。补偿费用分配是否及时、合理,运用是否正确,联系到每个农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法令赋予并确保政府部门和农人的依法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遏和干与。
(四)土地征收的履行与完结。假如两边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保持征收抉择,则可确认详细征收事宜。首要,由需用地人依照补偿计划交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之后两边到土地办理部门进行挂号,需用地人取得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这样既有利于被征收者赶快取得合理的补偿,又有利于需用地人提前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有利于两边利益的完结,避免不必要的胶葛,保护买卖安全。
当然,在整个土地征收进程中,要添加通明性,在征收进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并向大众或许相关好坏联系人随时供给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束缚,以权利束缚权利,避免征收权乱用;2要加强洽谈性,重视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进程中的参加,让他们在征收意图性、征收规模、征收补偿安顿和征收补偿安顿费用的运用、办理等方面都有充沛发表定见的时机,并能采纳满足的方法及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清晰可诉性,设置科学、合理的救助方法,确保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能够经过多种救助途径,有用地保护本身合法利益。答应被征收者采纳复议、申述或许诉讼等救助方法,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裁定组织,掌管有关征地进程中发生的贰言裁定,以更好地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经过以上程序,能够使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更详尽、科学和具有操作性,有力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土地征收意图的终究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