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2 06:29浏览量:2432

赵先生运营某家居品牌,承租了姑苏某大开发商开发的湖东某商业广场中的店肆,租期十年。其时因地理位置较偏,开发商给予了一年免租金的优惠政策,这以后的九年租期的租金也适当优惠。就在刘先生装饰好预备出场经营之时,接到开发商告诉,商业广场还有客户全体承租,不再租借给刘先生,也不同意刘先生的索赔要求。刘先生不得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按另行承租其它相似商铺核算,索赔十年租期的租金差价丢失一千余万元,案子一向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裁决准则上支撑索赔此类租金差价,但以为刘先生没有实践改租其它商铺,因而实践丢失无法核算,要求刘先生待实践丢失发作后再另行申述。
律师点评:如前所述,商业租借租期长、金额大,关于此类大型商业项目的租借方来说,在确认租期、租金和提早解约的违约责任时,必定要注意考虑将来业态调整和全体租借、出售的可能性,在合同条款中为自己留有余地,避免在发作相似状况时因少量零散租户而导致转型失利或支付过高的价值。以该案为例,依照法院确认的准则,假如在半途毁约后租户另行承租了某个租金较高的商铺,是彻底有权索赔租金差价的,考虑到十年的租期,算出的租金差价对租借方将是巨额的丢失。
对承租方而言,碰到此类问题,要长于以法令为兵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假如租借方强行毁约,租借方能够采纳的办法包含:(1)回绝搬离;(2)申述要求租借方持续实行租约;(3)索赔违约金和实践经济丢失。在索赔经济丢失时,要注意法令支撑的是实践已发作的丢失,而不是依据商场租金价格核算的理论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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