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款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则范围内的债款人发作财政困难的状况下,债款人依照其与债款人达到的书面协议或许法院裁定书对债款人的债款作出退让的行为,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状况处理:一种是以非钱银财物清偿债款;第二种是将债款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款债款;因各种状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两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一、以非钱银财物清偿债款。
(一)债款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款人以非钱银财物清偿债款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钱银性财物和偿还债款两项事务处理:
1、转让非钱银性财物的处理。
转让非钱银性财物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承认,在没有其他要素影响的前提下,管帐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挂号相关产业的收入,以财物的计税本钱冲减账面财物价值(价格核算的在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本钱和相关税费(增值税在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承认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承认为当期丢失。
2、偿还债款的处理。
在没有其他要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非钱银性财物的公允价值金额应当相当于付出受让方债款的金额,在管帐上作相关债款削减处理。
例如:某工业加工企业在筹建时欠S机械设备厂设备款117万元,无钱银资金付出,经洽谈用其出产的甲产品偿还债款,该批甲产品商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出产本钱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偿还债款时:
借:敷衍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事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2)承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交纳的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直接费用要素):
借:主营事务本钱 80万元
贷:库存产品—— 甲产品 80万元
即该企业用产品偿还债款添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二)债款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款人以非钱银财物清偿债款时,债款人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非钱银性财物和核销债款两项事务处理:
1、购入非钱银性财物的处理。
债款人以公允价值购入债款人的非钱银性财物,在没有其他要素影响的前提下,管帐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作相关财物购入处理,以不含税价格(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在外)作为财物的账面价值(价格核算的在外),其法定抵扣凭据上注明或依据其核算的进项税额能够用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核销债款的处理。
在债款人以非钱银性财物
补偿债款的状况下,债款人在没有其他要素影响的前提下,应当在按公允价值作非钱银性财物添加的一起,在财政上作相关债款核销处理。
例如:对上例债款方的账务处理办法为:
(1)购入非钱银性财物时:
借:库存产品或原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敷衍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2)承认核销债款时:
借:敷衍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二、债款转为股权。
(一)债款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款转股权在没有其他要素的影响下,债款人应按债款金额一起作股本添加和清偿债款处理。
例如:假设上例某工业加工企业赊欠S机械设备厂的117万元设备款经洽谈作债转股处理,其管帐分录是:
借:敷衍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实收本钱——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二)债款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款转股权对债款人来说等于把债款转成了出资,在没有其他要素的影响下,债券人应按应收金钱金额一起作长时刻出资添加和核销债款事务处理。
例如:假设上例S机械设备厂将应收账款117万元转为对某工业加工企业的股权出资时,其管帐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长时刻股权出资——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三、“差额”结清债款债款。
债款重组除上述等价处置外,有时还呈现非等价的问题,如债款人承让或豁免部分债款、债款人在以非钱银性财物偿债时不能够彻底地按价切割财物而承让的部分财物、或以债款转为股权时呈现股权付出金额与相应债款、债款不符时,都应该及时进行处理。
(一)债款人的处理办法。
1、以现金清偿债款的处理办法。
债款人以低于敷衍债款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款时,应按敷衍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敷衍账款”科目,按实践付出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经营外收入——债款重组利得”科目;假如债款人以高于敷衍债款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款时,其高于部分归于付出的资金占用费的记入“财政费用”科意图贷方,假如归于补偿的丢失则应记入“经营外开销——债款重组丢失”科意图借方。
2、债款人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办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敷衍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别离记入“经营外收入”或“经营外开销”科目。
3、以债款转为本钱时,除按述二的办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敷衍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别离记入“经营外开销——债款重组丢失”科目或“经营外收入——债款重组利得”。将股份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本钱之间的差额,作添加或削减“本钱公积——本钱溢价”处理
4、企业如有将“敷衍账款”划转出去或许的确无法付出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敷衍账款”科目,贷记“经营外收入——敷衍账款”科目。
(二)债款人的处理办法。
1、收到现金财物的处理。
债款人收到债款人清偿债款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时,应按实践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款已计提的坏账预备,借记“坏账预备”科目,按重组债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经营外开销”科目。
收到债款人清偿债款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践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款已计提的坏账预备,借记“坏账预备”科目,按重组债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物减值丢失”科目。
2、收到非现金财物的处理。
债款人企业收到债款人用于清偿债款的非现金财物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办法处理外,假如已提取坏账预备,还应一起核销相应“坏账预备”账户余额,假如收到的偿债非现金财物公允价值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时,其小于部分记入“经营外开销”账户,假如大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其大于部分记入“财物减值丢失”账户的贷方
3、债款转股权的处理。
经洽谈将债款转为股权时,除按述二的办法处理外,其取得的股权金额大于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差额的处理办法与上述收到非现金财物的处理办法相同。
4、企业的“应收账款”的确无法回收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经营外开销——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债款重组可享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规则,企业债款重组一起契合以下条件并能够供给相应材料时,债款重组所得能够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企业发作债款转股权事务时,对债款清偿和股权出资两项事务均可暂不承认有关债款清偿所得或丢失,且股权出资的计税根底以原债款的计税根底承认。
(一)应一起具有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且不以削减、革除或许推延交交税款为首要意图。
2、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核算的接连12个月内(下同)不改动重组财物本来的本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付出方归于原首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接连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能够一起供给的相关材料。
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一起供给以下材料阐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
(1)重组活动的买卖方法。即重组活动采纳的详细方法、买卖布景、买卖时刻、在买卖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法和有关的商业惯例;
(2)该项买卖的方法及本质。即方法上买卖所发作的法令权力和职责,也是该项买卖的法令成果。别的,买卖实践上或商业上发作的终究成果;
(3)重组活动给买卖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或许改动;
(4)重组各方从买卖中取得的财政状况改动;
(5)重组活动是否给买卖各方带来了在商场准则下不会发作的反常经济利益或潜在责任;
⑹非居民企业参加重组活动的状况
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方应在完结重组事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状况阐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接连12个月内有关契合特别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作改动。
3、享用上述债款重组所得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应预备和供给以下材料:
(1)当事方的债款重组的整体状况阐明(假如采纳请求承认的,应为企业的请求,下同),状况阐明中应包含债款重组的商业意图;
(2)当事各方所签定的债款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款重组所发作的应交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状况阐明;
(4)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证明。
4、对债款转股权事务,债款人享用上述对债款清偿事务暂不承认所得或丢失,债款人享用上述对股权出资的计税根底以原债款的计税根底承认的,应预备和供给以下材料:
(1)当事方的债款重组的整体状况阐明。状况阐明中应包含债款重组的商业意图;
(2)两边所签定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化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改变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证明。
五、尚须留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债款重组在享用特别性税务处理时,假如对买卖中股权付出暂不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的,其非股权付出仍应在买卖当期承认相应的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并调整相应财物的计税根底。
非股权付出对应的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被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财物的计税根底)×(非股权付出金额÷被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
2、企业发作契合特别性重组条件并挑选特别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事务完结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存案材料,证明其契合各类特别性重组规则的条件。未按规则书面存案的,一概不得按特别重组事务进行税务处理。
(1)以非钱银财物清偿债款的,应保存当事各方签定的清偿债款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钱银财物公允价格承认的合法依据等;
(2)债款转股权的,应保存当事各方签定的债款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3、当事方的其间一方在规则时刻内发作出产经营事务、公司性质、财物或股权结构等状况改动,致使重组事务不再契合特别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作改动的当事方应在状况发作改动的30天内书面告诉其他一切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告诉后30日内将有关改动告诉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状况发作改动后的60日内,应依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则调整重组事务的税务处理。重组各方应各自按重组完结时财物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核算重组事务的收益或丢失,调整买卖完结交税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财物和负债的计税根底,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请求调整买卖完结交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则处理。
4、若同债款重组事务触及在接连12个月内分步买卖,且跨两个交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重组完结时估计整个买卖能够契合特别性税务处理条件,能够洽谈一致挑选特别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重组完结后,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重组后,按要求预备相关材料承认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
跨年度分步重组,若当事方在首个交税年度不能估计整个重组是否契合特别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鄙人一交税年度悉数重组完结后,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能够调整上一交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触及多缴税款的,报请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或抵缴当年应交税款。
5、企业发作跨境债款重组时,凡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规则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跨境重组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