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认定的现状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5 02:05浏览量:2883
医疗事故的确定问题】医疗差错确定的现状是怎样的
在审判实践中,对医疗差错的确定普遍存在两种现象。一是有关判定组织就法院的委托事项对医疗行为进行判守时,常常是对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判别,疏忽了对医疗差错的确定,而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的法官多是直接将判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这实际上过火夸张了判定结论和判定组织在诉讼活动中的位置和效果,使判定组织成为了此类案子的终究裁判者,法官的职责被判定人员取而代之。
另一种现象则是作为原告的患方对判定组织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判定结论不服,重复地恳求从头判定。但由于医学知识的约束,法官很难对判定结论作出判别,常常是对患者从头判定的恳求予以允许,形成多个判定结论无法确定的局势,也导致案子久拖不决,大大增加了诉讼本钱,使医方疲于应诉影响了其正常作业。
上述两种现象实际上是处理医疗危害赔偿职责时,怎样确定差错以及法官在确定过程中怎么发挥片面效果的问题。现在实践中通常是将判定结论看作“科学的判定”,将判定人视为“科学的法官”,案子审理中简略地出具了判定结论便完事。实际上,从我国的立法看,判定结论并没有预订的证明力,它与其他依据相同,仅仅是依据的表现形式,并且判定结论归于定见依据,是判定人作出的一种结论性定见,因而判定结论有必要经过查验事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咱们尽管不能要求法官成为通晓医学知识的专家,但至少应当发挥其作为居中裁判者的独立性,运用法律知识学习判定结论自主地对案子作出判别。究竟判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只要经过有效地检查,才干得到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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