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7 23:22浏览量:119

租借合同期满后 房子占有运用费怎么核算?
有这么一个案子,甲乙之间签定有房子租借合同,租借期限x年,合同期满后,乙方拒不返还房子持续占有运用至今。甲申述要求乙返还房子并付出合同期满至返还之日间的房子占有运用费。审理过程中,关于占有运用费的核算有两种定见,一种观念以为应以该时间段的商场价格确认;另一种观念以为应以原合同约好的租金为规范。法院判定采用了第二种定见。
小编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1.关于乙在合同期满后占有房子的行为既可以违背租借合同隶属职责为由建议债务请求权,也可以根据侵略占有权为由建议物权请求权,不管挑选何种请求权,关于乙的行为均可要求补偿丢失。我国合同法和侵权法关于丢失的补偿所采纳的均是彻底补偿准则,本案中关于甲来说最直接的丢失便是该房子进入租借商场可获得的租金收益。因为租金是一个变化而非稳定的价格,故以实践侵权发作的时段内同类地段同类房子的商场租借价格来确认占有运用费可以起到补足甲因乙之侵权行为所形成的丢失。
2.实行结束的租借合同约好的租借价格虽为甲乙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但该表明的效能规模是有限制条件的,亦即两边约好的租借期限内。租借合同届满,两边根据合同发生的租借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除。租借期限届满后若仍适用原租金规范需求甲乙之间存在新的合意,这一合意可所以明示也可所以默示。在甲乙两边没有达到新的合意的情况下,想当然的简略适用原租金规范来确认房子占有运用费的做法违背了公正自治准则。在如今租金价格不断上涨的局势下,则有鼓舞侵权,滋长不诚信行为之嫌,而在租金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又是加剧了侵权者的职责,也违背了补偿丢失以补偿为常态、赏罚为特例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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