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和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4 05:53浏览量:73
劳作者受伤医治后,在确认了自己地点的单位是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后,就能够进行工伤确定请求了。工伤确定请求的主体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那么工伤确定请求的主体和时效是怎样的,听讼小编给你论述。
主体与时效
(1)用人单位请求工伤确定:工伤确定的请求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在员工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假如用人单位未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即劳作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付出。
(2)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请求:用人单位未在员工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地点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工伤员工必定要留意请求工伤确定的期限,期限的开始日是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超越此期限将损失被确定为工伤的权力。这儿要提示工伤员工的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则为员工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发作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时,不以单位赞同为必要条件。
关于请求工伤确定的时效应当留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业员工工伤保险时效方法》对请求工伤确定没有规则请求时效,假如工伤员工在2004年1月1日前请求工伤确定,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均应受理,不存在超越请求时效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对2004年1月1日今后请求进行工伤确定的,应区别不同状况对待:一是工伤员工在2004年1月1日曾经发作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家族、工会组织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其请求时效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核算。二是工伤员工在2004年1月1日今后发作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的,其请求时效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核算。
实践中,发作工伤事端后,用人单位为躲避劳作保证部分的处分而与劳作者私了,依照相对较低的待遇付出给劳作者,当劳作者若干年后向劳作保证部分申报工伤时,劳作保证部分则以工伤确定超越请求时效为由,回绝确定工伤,发作工伤的劳作者的权益便得不到法令的保护。所以劳作者发作工伤后应当及时向劳作保证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及时保护自己的应得权益。若需求协助,可来听讼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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