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则,海难救助的规则如下所示:
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建立。
遇险船只的船长有权代表船只所有人缔结救助合同。遇险船只的船长或许船只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产业所有人缔结救助合同。
有下列景象之一,经一方当事人申述或许两边当事人协议裁定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许裁定组织能够判定或许判定改变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许风险状况的影响下缔结,
合同条款显失公正的;
(2)依据合同付出的救助金钱显着过高或许过低于实践供给的救助服务的。
2.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责任:
(1)以应有的慎重进行救助;
(2)以应有的慎重避免或许削减环境污染危害;
(3)在合理需求的状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帮助;
(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加救助作业时,承受此种要求,可是要求不合理,原救助方的救助酬劳金额不受影响。
3.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责任:
(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2)以应有的慎重避免或许削减环境污染危害;
(3)当获救的船只或许其他产业现已被送至安全地址时,及时承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送要求。
4.救助方对遇险的船只和其他产业的救助,获得作用的,有权获得救助酬劳;救助未获得作用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或许其他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无权获得救助金钱。
5.确认救助酬劳,应当表现对救助作业的鼓舞。救助酬劳不得超越船只和其他产业的获救价值。(船只和其他产业的获救价值,是指船只和其他产业获救后的估量价值或许实践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查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评价、出卖而发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以上规则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6.对构成环境污染危害风险的船只或许船上货品进行的救助,救助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榜首百八十条规则获得的救助酬劳,少于按照本条规则能够得到的特别
补偿的,救助方有权按照本条规则,从船只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则的救助作业,获得避免或许削减环境污染危害作用的,船只所有人按照前款规则应当向救助方付出的特别补偿能够另行添加,添加的数额能够到达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以为恰当,能够判定或许判定进一步添加特别补偿数额;可是,在任何状况下,添加部分不得超越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