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端逝世
补偿诉状范文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补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算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现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归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07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驭被告重庆长途轿车运送(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一般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驭的被告重庆市轿车运送(集团)有限职责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逝世。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07)第00285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挂号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驭员甘某某承当事端首要职责;渝C19240车辆行驶证挂号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驭员贺某承当事端非必须职责;死者薛某某不承当事端职责。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逝世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2001年起至逝世前止,一向寓居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相关规则,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当以下民事职责:
逝世补偿金,依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向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现实,死者应享用城市居民待遇。逝世补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逝世补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践年纪-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抚养人日子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乡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5=2205×5。死者的老公朱德兴在薛某某逝世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托死者薛某某抚养,寓居日子在乡村。
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端逝世,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力危害和冲击。只因现在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则,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补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开销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丢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开销,请合议庭裁夺。
以上各项算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已付出的费用18000元,尚应付出205042.5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重庆长途轿车运送(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是被告重庆市轿车运送(集团)有限职责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则第14条规则: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依据相关规则,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则第43条规则: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第106条规则: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别人人身者,应承当民事职责。故对本案交通事端负有职责的驾驭员的民事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