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7 06:33浏览量:2570

竞业约束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约束经济补偿金,是指依据劳作联系的存在而发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责任的劳作者在竞业约束协议中约好的由劳作者在必定期限内承当竞业约束事务,用人单位依据必定的规范、付出方式向劳作者付出的带有补偿性质的金钱。依据以上界说,能够得出,竞业约束补偿金具有如下法令特征:
榜首、竞业约束补偿金有必要是依据劳作联系的存在才干发生;
第二、竞业约束补偿金以劳作者实行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责任为前提条件;
第三、竞业约束补偿金的付出期限、规范能够由两边洽谈确认,但不得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竞业约束补偿金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
依据我国现行法令的规则,两边签定的竞业约束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规范、付出方式有约好的,从其约好。竞业约束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规范、付出方式等未作约好的,劳作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好付出经济补偿金,经劳作者要求仍不付出的,劳作者能够免除竞业约束协议。即在没有约好竞业约束补偿金的情况下,依据权利责任共同准则,劳作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竞业约束补偿金,也能够提出免除竞业约束协议。如果有约好,而用人单位拒不实行付出责任,劳作者能够挑选持续实行竞业约束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补偿金,也能够挑选免除竞业约束协议,而抛弃要求付出竞业约束补偿金的建议。
作为劳作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对竞业约束协议以及竞业约束补偿金的适用等供给了相应的法令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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