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0 18:36浏览量:2803
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处理办法
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令第3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典当物的挂号处理,避免重复典当,保证典当债款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是企业动产典当物的挂号机关。
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由典当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处理局处理。企业动产典当物别离寄存于两上以上不同挂号机关辖区时,由首要典当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挂号,并将挂号情况抄送典当人挂号注册机关和其他典当物所在地的挂号机关。
企业动产典当物所在地与典当人原挂号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起的,由典当人挂号注册机关挂号。
第三条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只、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典当的,应当在典当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许产品;
(四)企业其他能够依法典当的动产。
企业动产典当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其余额部分能够再次请求处理典当挂号。
第四条 处理动产典当挂号,由典当合同两边当事人一起向挂号机关提交《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请求书》,并供给下列文件或许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典当合同;
(二)有关动产典当物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典当物寄存情况材料;
(四)典当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两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典当人和典当权人的称号(名字)、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名字、姓别、居处;
(二)请求典当物挂号的原因;
(三)典当物的称号、数量、品牌、类型规范、号码、出厂日期、运用年限、价值、寄存地等;
(四)典当物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
(六)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七)典当担保的规模;
(八)挂号机关;
(九)请求人;
(十)请求日期。
第六条 企业动产典当物的挂号事项包含:典当人,典当权人,典当合同,典当物的称号、数量和价值,典当担保的规模,被担保的主债款的品种和数额,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应当依据挂号事项建立《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簿》,供社会查阅。
第七条 挂号机关应当在受理挂号请求材料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则,检查下列内容:
(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完备;
(二)典当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三)用作典当的动产是否重复挂号;
(四)典当物是否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制止典当的动产;
(五)典当期限是否在动产典当物权属期限或许运用年限的。
第八条 挂号机关收齐挂号请求材料之日为挂号请求受理日。
挂号机关应当自挂号请求受理之日起5日内检查结束,并决议是否予以挂号。对契合典当物挂号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并在典当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的编号、日期,加盖挂号专用章;对不契合典当挂号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挂号,并将请求材料退回请求人。
《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的格局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一致拟定。
第九条 改变被担保的主债要品种、数额或许典当担保的规模的,典当合同两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改变决议之日起7日内,持改变协议、原《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款人典当的,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款数额时,有必要征得后受偿的典当权人的赞同。
第十条 当事人延伸债款人实行债款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伸债款人实行债款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挂号机关请求处理续期挂号。逾期不处理续期挂号的,典当合同主动停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早免除典当合同的,应当自免除典当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免除典当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向原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典当合同自刊出挂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合同实行结束或许典当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实行结束或许典当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实行或许灭失凭据和原《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向原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第十三条 提交虚伪证明文件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骗得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的,刊出《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规则处理企业动产典当物改变挂号的,由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机关责令期限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挂号机关处理动产典当物挂号时,按被担保的主债款的数额收取挂号费。详细收费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和有关部门一起制定。
挂号费的承当由当事人洽谈;洽谈不成或许不肯洽谈的,由典当合同两边当事人各承当一半。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挂号机关查阅、抄写或许复印有关典当物的材料,并按规则交纳纲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挂号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则。
第十八条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缔结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出质挂号的详细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则履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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