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上讲,常识产权的收益是常识产权人即常识产品全部人行使常识产权某该权能(运用或处置)获得的经济利益,然后体现常识产权人的收益权。而收益权是全部权的一项根本权能,运用和处置该标的的收益归于夫妻一起全部,显然是源于夫妻两边对该标的
共有权。不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从常识产品的出产进程来看,产品的出产进程便是本钱的运动进程,依照马克思主义的本钱论观念:其进程可以用公式表明为:G—W(A、PM),…P…。W ′…。G′。其间G代表钱银本钱,W代表产品,包含A(劳作力产品)和PM(出产材料),…。P…代表出产进程,W′代表出产出来的产品,G′代表数量增大了钱银。以常识产品的出产来调查,出产者(或创造者),投入本钱(G)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出产材料(PM)以及付出必要的学习、训练经费(A),进行创造(…P…),出产出常识产品(W′),再运用或转让就获得大于G的钱银本钱(G′)。G′也便是常识产权的收益。这样就完成了一次本钱流通(出产进程)。作为夫妻一方的创造者来讲其投入的钱银本钱G,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职务创造的在外),出产出来的常识产品(W′)当然也应属夫妻一起全部,不然就有悖于本钱运动和产品出产的意图,尽管夫妻一方作为创造者投入了劳作(主要是智力劳作),但其劳作力再出产的费用如学习、训练等智力投资(A)亦是夫妻一起产业。何况立法现已承认常识产权的收益(G′)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而G′是常识产品(W′)的钱银体现,假如此刻W′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这在逻辑上是荒唐的。
从夫妻一起产业制的实质来看,夫妻一起产业制是指除特有产业外,夫妻的悉数产业或部分产业归两边一起全部,
婚姻联系停止时对夫妻一起产业加以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制的根底是夫妻之间特别的人身联系,因此也最能反映夫妻联系的实质和特征,故成为大多数国家兼取的一种夫妻产业制。我国采纳的是所得一起产业制,即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所获得的全部产业,除个人特有产业和有约好的外都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常识产品是人类脑力劳作的产品,从实质上也是产业的一部分,(广义的产业分为有形产业和无形产业),因此构成全部权或债务的客体,这是各国法令和国际公约现已承认的现实,假如常识产品也是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在没有约好的情况下,当然应归为夫妻一起产业。
值得一提是:法令规定将常识产权只颁发给常识产品的创造者自己(职务著作或其他有约好的在外),无形产业权的获得是根据权力人的脑力创造活动,权力人(作者或创造者)的身份是智力创造这一现实行为的成果,又是行为人获得无形产业权的前提条件。如文艺著作的作者因创造行为获得著作权、商标的申请人因规划商标获得商标权、创造、
实用新型和外观规划的创造人和规划人因规划、创造获得专利权,故以为常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产业权的两层性质,这也是常识产权差异于其他产业全部权的明显特征,常识产权的人身权只归于创造者自己,这种权力一经颁发,就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而它具有的产业权力中的各项权能却可以转让和承继,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常识产品不能为共有权的客体的可能性。正如在承继法令法令联系中,遗产尽管为夫妻一方所承继,但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相同,常识产权尽管只颁发作为创造者的夫或妻一方,但其产业权力仍应归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