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成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明乙女成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完成许诺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逝世,甲男与弟弟承继了爸爸妈妈遗产,房子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一起日子,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常常患病日子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
车祸逝世,甲男与丁女
共有产业约3万元,个人产业20万元。现问:
(1) 乙女所欠1万元债款的性质?
(2) 甲男遗产有哪些?
(3) 丁女可否承继甲男的产业,原因安在?
(4) 设甲男生前立有遗言,悉数遗产给丁女,此遗言是否有用?
(5) 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言,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言索回宝石?
剖析:本事例中的现实及当事人之间联系图示为:
父(80年逝世) x 母(90年逝世)
承继
丁女 x 甲男(4间) x 乙女
1989年
共有产业3万 95年逝世
个人产业20万 女———————为女告贷1万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一起产业与个人产业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联系及产业联系的定位。处理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
(1) 乙女所欠1万元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乙女所欠1万元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一起债款是为一起日子所欠债款,乙女欠债是为抚育女儿,日子所欠,虽与甲男一起日子无关,可是由于甲男不尽抚育责任而形成。甲男负有抚育女儿,抚育妻子的责任,以此债款甲男应担负一半。
(2) 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子,还有债款5000元。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一起产业,甲男有500美元(留意,依照新《
婚姻法》第18条规则的“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甲男婚后承继爸爸妈妈
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一起产业,甲男个人具有2间,另甲男应分管夫妻一起债款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产业,假如无法辨明来历,为一起共有,甲男个人一切1.5万元,甲男个人产业20万。甲男遗产合计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子,还有债款5000元。
(3) 丁女不得以爱人身份参与承继,由于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联系。但丁女可要求以承继人以外对被承继人尽较多抚育责任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4) 遗言有用。但根据我国承继法,遗言人不能以遗言的方式掠夺法定承继人中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历的承继人的承继权。不然在遗产处理时,有必要为其保存必要的比例,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言有用,但有必要为甲男幼女保存必要的比例,剩余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少劳动能力,不然也应为乙女保存必要比例。
(5) 不行。遗言在立遗言人生前并不收效,遗言所触及个人产业,遗言人有权处置,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成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一起产业,甲男有权处置自己的产业。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致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一切权搬运的,遗言视为部分被吊销,其他部分可按遗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