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合同未经批准者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7 21:45浏览量:1750

【关键字】专利转让 专利 合同免除 无权处置
【案情简介】
原告:耿建民、CGG(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GG公司)
被告:重庆鲍尔成兆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尔成公司)
 2006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PCT世界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合同中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合同转让方具有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鉴于本合同受让方对上述专利的了解,期望在泰国获得该专利的恳求权并成为专利权人……鉴于转让方赞同将其所具有的前述专利在泰国的专利恳求权及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合同内容约好: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付出的榜首笔转让费后的7日内向受让方交给包含向世界局(我国专利局)递送的悉数PCT专利恳求文件的复印件、世界局(我国专利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指定局(泰国国家专利局)的授权文件在内的悉数专利材料;两边在材料交给后的20日内到泰国专利局处理著录事项改变……。一起还约好了转让费的付出方法。同年5月16日两边对原合同条款作出了修订和弥补,签定了两份弥补协议书,其间约好: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无偿供给缠绕机样机一台,该设备出口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当,在泰国境内的进口及运送等费用由受让方承当等条款。后CGG公司在泰国建立。2006年1月25日耿建民向被告付出了榜首笔专利转让费1.2万美元。但合同签定至今,被告除向原告交给了缠绕机样机一台外,未向原告交给合同约好的任何专利相关材料。庭审中两边一起认可,因为泰国不是PCT成员国,两边改变了合同,由被告合作原告在泰国直接以CGG公司的名义恳求专利。但关于合同改变后的实行状况,被告称已帮忙CGG公司进行了恳求而且该专利在泰国正处于布告期;原告称因为被告供给的手续不全等原因,该专利恳求在泰国已被驳回,因为合同已无法实行,原告遂诉至本院。
原告耿建民、CGG公司一起诉称,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的专利权人系陈仪清而非被告,被告与原告签定合同系无权处置行为,合同应当归于无效。而且,依照《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相关规则,我国单位或许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恳求权或许专利权的,有必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赞同。被告从未实行相关赞同手续,合同因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也应当归于无效。被告应当对合同无效给原告形成的丢失,即CGG公司兴办至今所发生的营运费用承当悉数职责。恳求判令:1、承认两边签定的《PCT世界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及两份弥补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专利转让费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9600元;3、被告补偿原告经济丢失4394120泰铢,折合人民币976471元,两项算计1076071元人民币;4、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鲍尔成兆量科技有限公司(鲍尔成公司)辩称:1、合同系其与CGG公司签定。耿建民是作为CGG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合同所涉专利原恳求人系鲍尔成公司的股东陈仪清,但陈仪清赞同将其专利转给鲍尔成公司,合同应属有用。合同未实行的原因在于泰国非PCT成员国,但我方已合作CGG公司在泰国直接恳求专利,CGG公司亦已在泰国施行该专利技术获利。3、合同约好专利转让费首期应当付出1.5万美元,但原告仅付出了1.2万美元,应属违约行为。4、原告CGG公司的营运费用与合同无关,更与我司无关,不应当由我司承当。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耿建民并非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合同实体权利义务;两边在签定合一起关于无权处置的状况均无贰言,且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2项所称“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而被告的无权处置行为不影响两边专利转让协议的效能,但改变前后的专利转让协议两边均至今未处理相关赞同手续,应当确定该协议未收效;原告要求免除合同能够答应。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榜首百二十八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