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9 04:14浏览量:6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准则的实施,加强婚姻挂号处理工作,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婚姻法和有关法令,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成婚、离婚、复婚的,有必要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进行挂号。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华裔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挂号,别离按照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条依法实施婚姻挂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挂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挂号处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许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乡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责任:
(一)处理婚姻挂号;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扬婚姻法令,倡议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挂号
第八条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供给本法令规则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秘真实情况。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婚姻挂号,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法令规则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成婚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成婚挂号;请求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当地,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必要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安排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当地,应当树立婚前健康检查准则。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详细地域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定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成婚请求进行检查,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刊出其离婚证。当事人从获得成婚证起,树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挂号:
(一)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爱人的;
(四)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令规则阻止成婚或许暂缓成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条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许别人干与,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查明的确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离婚挂号;请求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成婚证。
第十五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两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明、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维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检查,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契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发给离婚证,刊出成婚证。当事人从获得离婚证起,免除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实施应尽责任的,另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请求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两边要求离婚,可是对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处理过成婚挂号的。
第十九条离婚的当事人康复夫妻关系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复婚挂号。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请求,按照成婚挂号的程序处理,能够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挂号请求不予挂号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阐明不予挂号的理由。
第四章婚姻挂号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树立婚姻挂号档案。婚姻挂号档案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则拟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丢失或许损毁成婚证、离婚证的,能够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处理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请求进行检查,并依据当事人的婚姻挂号档案,为丢失或许损毁成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丢失或许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成婚证、离婚证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
第五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许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
第二十五条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免除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爱人的当事人重婚,其爱人不指控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许安排为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出具虚伪证件和虚伪证明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主张该单位或许安排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判教育或许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则予以挂号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对婚姻挂号处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许吊销其婚姻挂号处理员的资历;并对仍不契合婚姻挂号条件的当事人吊销婚姻挂号,回收婚姻挂号证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以为契合婚姻挂号条件而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挂号的,或许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能够按照行政复议法令的规则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法令规则的婚姻挂号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拟定一致款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担任印制。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收取婚姻挂号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规范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规则恰当的约束性方法,阻止低于法定成婚年龄的人成婚。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当地人民政府能够按照本法令的准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挂号处理的详细情况,拟定变通的或许弥补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同意,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方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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