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7 05:11浏览量:1908

民事起诉状
(2006)举世经律民函 192号
原告:薛XX,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世,住址:广州市XX路XX号地下,邮政编码:510000,身份证号码:440104XXXXX9191,手机:13710XXXX33。
托付代理人:广东举世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被告:李XX,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世,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40号之一,邮政编码:510510,身份证号码:44010XXXXX16033,电话:8709XXXX,手机:13902XXXX68。
案由:房子租借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定免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和《补充协议》;
2、判定被告返还原告房子租借押金人民币104,704元;
3、判定被告补偿原告装饰损失费人民币1,157,271元;
4、判定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评估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于2004年10月22日签定了《房子租借合同》(见附件1),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好:“……第一条:房子基本情况 1、方位:甲方租给乙方坐落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用处:乙方租借该房子运营小童羊食府……第二条:租借期限 租借期6年,从2004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第三条:押金租金的交纳 1、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2、租金……合计45960元/月……第四条:付款时刻乙方在签本合同时,即向甲方交给押金91920元……第五条:权利责任 4、帮忙乙方处理暂时商业用处并担任费用。(正常费用付出)……”。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在原租借合同的根底上签定了《补充协议》(见附件2):“……一、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乙方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二、乙方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月人民币陆仟叁佰玖拾贰元(¥6392元),协议押金为人民币壹万贰千柒佰捌拾元整(¥12784)。……”
其时的实际情况是,原告与被告在签定《房子租借合同》时,被告已非常清楚原告租借该物业的目的是运营小童羊食府,被告现已许诺帮忙原告处理暂时商业用处并担任费用(正常费用付出)。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借物业处理暂时商业用处是被告的责任,而不只是是帮忙责任,假如只是承当帮忙责任,那么被告不用担任费用,两边也不用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捺手印。后来原告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处理商业用处时,被告却目的以“帮忙”的字样躲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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