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用人单位要雇佣劳作者的,是需要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清晰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有的企业在雇佣劳作者的时分,是能够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条款的。那么,企业能否只签定试用期合同呢?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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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只签定试用期合同
不能,《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相关常识:
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伸试用期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假如劳作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则以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由免除劳作合同,但不得延伸试用期,用人单位延伸试用期的,归于违法约好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
可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的试用期未到达法律规则的上限,比方,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三年期限的劳作合同,合同中约好试用期为三个月,未到达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作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伸试用期至六个月呢?笔者以为,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的试用期届满的,假如用人单位延伸试用期,归于再次约好试用期的景象,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的规则,相同归于违法约好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延伸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好试用期的,劳作者可向劳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好的试用期现已实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规范,按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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