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被侵权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2 16:42浏览量:2795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XX集团有限职责公司诉凯里市XX批发部一案作出一审判定:判令被告张某中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中止出售“青”、“青溪”侵权产品,补偿原告XX集团经济丢失;确定原告XX集团运用的“青”及“青溪”注册商标为。据悉,这是贵州省首例经过法院确定著名商标的。
2006年12月28日,清费者李某在凯里市XX批发部购买了一件外观与贵州XX厂产品相同的“青龙溪”牌经典五星XX。当他翻开酒后发现,该酒的出产厂家不是贵州XX厂,而是“贵州省镇源榜首酒厂”。所以对该酒发生质疑。过后,李某将酒送至贵州XX集团作判定,该集团确定“青龙溪”牌经典五星XX并他们的产品。随后,XX集团将此事向镇远县工商部门作了报案。经查,“贵州省镇源榜首酒厂”并不存在。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XX集团以凯里市XX批发部侵略商标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批发部业建议某告上法庭。恳求法院承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建立,并停此侵权;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丢失4万元;确定原告一切的“青”、“青溪”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
日前,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XX集团诉称,其产品经过广泛宣扬,早已成为了一个大众知悉的著名品牌,并向国家申请了“青”、“青溪”等50多个商标。市场上呈现的很多仿冒、冒充的“XX”,不只使清费者深受其害,也使集团蒙受了严峻经济丢失。
被告所出售的“经典五星XX”的称号、包装、装潢与XX集团的产品相同,而所谓的“青龙溪”商标及厂址底子不存在,其仿冒的意图便是不合法获利。原告XX集团因而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峻侵略了XX集团合法利益。
被告XX批发部则辩称,XX集团一切的注册商标是否是著名商标与己无关,自已所出售的产品是别人上门托付出售的,不存在侵权成心,不该承当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出售的XX外包装标识字体上看,与XX集团产品的外包装“青”、“XX”商标的字体及内容相同,仅是出产厂家有所区别,这足以导致大众认为被告所出售的XX产品与原告“青”、“青溪”注产品为同一厂家所出产。故被告侵权建立,应承当出售侵略注册产品的补偿职责。一起,原告XX集团出产的酒类产品所运用的“青”及“青溪”商标已具有确定为著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应当确定为著名商标。遂作出事实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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