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6 13:36浏览量:2160

产品质量危害补偿职责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背法令、法规规则质量规范以及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顾客成丢失依法应当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
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则,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补偿职责和缺点产品的补偿职责。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补偿职责,该法规则,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更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形成丢失的,销售者应当补偿丢失:
(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
(3)不符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丢失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依照规则给予顾客修补、替换、退货或许补偿丢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缺点产品”的法定意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是指不符合该规范。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危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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