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养爸爸妈妈既是子女的法定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日子费是对现在和往后日子的一种保证,故对原告建议前两年的日子费本院不予支撑。有关奉养胶葛案件具体内容请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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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养胶葛案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陆XX,女,生于1928年2月18日,土家族,住(略)。
托付署理人张某方,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长,男,生于1951年4月11日,土家族,住(略)。
被告李X承,男,生于1956年6月13日,土家族,住(略)。
被告李X华,男,46岁,土家族,住(略)。
原告陆XX与被告李X长、李X承、李X华日子费胶葛一案,本院2008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署理审判员王贻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8年3月31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其托付署理人张某方,被告李X承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李X长、李X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生有三子,长子李X长,次子李X承,三子李X华,均已成家。1989年分居原告与长子一家,房子、猪圈、牛圈、田土悉数分给李X长,分居一月李X长与原告老公打架后原告另行寓居。开端几年李X长还给原告称粮食,最近几年李X长搬到街上,对原告漠不关心,乃至不许外人种原告的承包地,原告现已80高龄,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原告屡次找李X长称粮食、拿日子费、医药费,李X长不只不给还对原告殴伤谩骂,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出日子费及往后的医药费。
被告李X长未辩论。
被告李X承作如下辩论:对母亲的奉养应由三兄弟承当,不该由我一人承当。平常是我一个人对母亲进行奉养,我母亲现在跟我一同日子。
被告李X华未辩论。
原告提交如下依据:
1、原告户口本;
2、李X承查询笔录;
3、原告陆XX陈说一份。
被告李X承对依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原告陆XX生育三子,长子李X长,次子李X承,三子李X华,均已成家。1989年分居时原告及其老公与长子李X长一家,首要产业分给长子李X长,因被告李X长与其父亲闹矛盾,原告陆XX搬出独自寓居,李X长多年未尽奉养责任,原告日子由次子李X承当负。原告老公邓家仲有退休薪酬与三子李X华一同日子。
本院认为:奉养爸爸妈妈既是子女的法定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陆XX80岁,已无劳动能力。作为子女均应尽奉养责任。次子李X承实践在日子上照顾原告,现已履行了奉养责任。被告李X长作为长子,且分居时多分了产业,其爸爸妈妈也和其分为一家,理应承当更多的责任。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抛弃被告李X承、李X华的日子费,只要求长子李X长付出日子费,本院予以支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李X长每月付出原告陆XX100元日子费较为适合。关于原告建议未发作的医药费,待实践发作后由原告另行建议。因日子费是对现在和往后日子的一种保证,故对原告建议前两年的日子费本院不予支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李X长从2008年5月起每月付出原告陆XX日子费100元,付出时刻为每月15日前。
二、驳回原告陆X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0元,折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李X长承当40元,被告李X承承当40元、被告李X华承当4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送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请求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两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