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5 23:27浏览量:2240

房子转租合同是指房子的承租人不退出租借联系,把自己从出租人那里承租的房子再出租给第三人的合同。在这里,咱们把原房子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子的榜首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房子转租合同有以下特征:
1、房子转租合同是以原房子租借合同的存在为条件。任何一个转租合同必定存在一个租借合同,没有租借合同,也不存在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是租借合同建立后,承租另行与承租人就房子租借协商一致而建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赞同是房子转租合同缔结的条件条件。转租合同的缔结应当获得房子出租人赞同,这种赞同但是书面的,也可所以口头的。合同法规则,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出租人能够免除合同。租借合同的免除,转租合同也就无存在的依据,转租合同应主动免除。房子转租虽然获得了房子出租人的赞同,但房子出租人并不是房子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权力和责任的接受者,即房子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无任何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当事人之间权力责任因法令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而发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联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则,次承租人对租借物形成的丢失由承租人补偿,法令未规则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因而,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力责任联系。
4、房子转租不是房子租借权的转让。租借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借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借联系,而租借联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子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借联系,而租借联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子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借联系,依然承当租借合同的权力责任,转租与租借权转让在法令性质上是不同的。
别的,转租合同中所规则的转租中运用收益,系以原租借权规模为限,但经出租人特许者在外。关于转租合同中关于转租期限,我国法令未作特别规则,笔者以为,转租是以原租借联系到为根底,具有附特点,故转租期限不该善于原租借所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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