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收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9 21:29浏览量:1205

  收养时刻不同方法不同
根据规则: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落户手续处理,以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正实施为分界线,详细状况详细对待。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的,如现已处理了公证的,持公证书、自己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挂号机关提出落户请求。如未处理公证的,可先到市司法局处理公证,然后处理户口挂号手续。
199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契合《收养法》所规则的条件,没有捡拾证明或证明不全,乐意持续收养的,要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收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状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承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子女状况证明》,经发现地公安部门问询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挂号手续。
收养人先有子女后收养,或先收养后生育子女的,要到收养子女发现地的社会福利组织处理团体户口。假如乐意持续收养,要依照收养社会福利组织弃婴和儿童的程序处理收养手续,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的家庭户口。
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要先向收养子女发现地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组织提出助养请求,给孩子挂号团体户口后签定责任助养协议,等收养人满30周岁后就能够正式处理收养挂号了。
独身男性收养的女孩,年纪相差不到40周岁的,要将私自收养的女孩送至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组织;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的女孩,后因离婚或丧偶,女孩由男方抚育,年纪相差不到40周岁,但抚育满1年的,能够凭公证书及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妻子的逝世证明等,到民政部门请求处理收养挂号。
私自收养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持续收养的,均交由社会福利组织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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