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买卖出纠纷 卖方诉撤销合同违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9 13:21浏览量:2588

日前,市榜首中级法院审结了一同房子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卖主以未收到买方定金为由提申述讼,要求吊销两边的房子买卖合同。一中院终审以为,买方已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在房子买卖条件没有成果的情况下,为保证两边利益,中介公司有责任在必定期限内保管定金。据此,一中院终究判令免除两边的居间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返还买方定金12万元,并由卖主给付买方违约金12万元。2006年9月初,张先生与李女士以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生意公司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居间合同,约好张先生购买李女士一切的坐落海淀区的高楼一套。合同签定后,张先生向我爱我家付出了房子定金12万元。没想到李女士迟迟不实行合同,并在9月底向张先生和我爱我家宣布《免除〈房子买卖合同〉、〈居间中保合同〉及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告诉》,称以上合同属无效合同,李女士未收到定金,要求免除合同。所以,张先生申述到法院,要求免除房子买卖合同,返还定金12万元,并由卖方付出违约金12万元。一中院以为,依据三方签定的《居间中保合同》,定金应由我爱我家提存,张先生于合同缔结当天未直接向李女士交给而是向我爱我家交纳了定金12万元,契合合同约好。该合同中约好,定金由我爱我家提存的含义在于,买卖两边任一方未按约好实行,都不能回收或收取该定金,我爱我家有责任在必定期限内保管定金,以表现定金和中保方的担保效果。三方约好定金抵作房款,而《居间中保合同》约好的我爱我家付出房款给李女士的条件没有成果,我爱我家在收到张先生交给的定金后未当即给付李女士是契合合同约好的。鉴于李女士单方面免除合同所持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李女士应当付出张先生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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