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上市的三个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0 22:35浏览量:1828

一、上市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则,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令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悉数法令特征: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揭露性、自由性,股份的平等性,公司运营的揭露性;
2上市公司是契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厉规则,只要契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干够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尽管股份有限公司契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定进入证券买卖所买卖。只要依法经同意,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干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条件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其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买卖有必要契合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其股票上市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已向社会揭露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刻在3年以上,最近3年接连盈余;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建立的,或许本法施行后新组成建立,其主要建议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接连核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揭露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揭露发行股份的份额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财政会计陈述无虚伪记载;六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上市条件后,仅仅具有了请求上市的资历,而要真实成为上市公司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请求,通过检查同意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则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其股票上市买卖,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股票上市买卖请求,予以同意;对不符和本法规则条件的,不予同意。股票上市买卖请求经同意后,被同意的上市公司有必要布告其股票上市陈述,并将其请求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址供大众查阅。经同意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上市买卖。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公司股票能够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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