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6 07:40浏览量:404
 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树立的是劳作联系仍是实习联系问:小张初中结业后没有考上高中,但他仍希望能有时机持续学习。但是其家庭条件不大好,无法为小张持续读书供给经济赞助。因而小张希望能自力更生,一边读书一边作业。刚好,某工作技术校园接收半工半读的学生。小张向该校提出了入学请求。该校经过检查后,赞同承受小张来校半工半读。请问,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树立的是劳作联系仍是实习联系?
答:半工半读起源于国务院2005年《关于大力发展工作教育的决议》,其间提出要对工作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校企协作的培育形式,使学生经过半工半读完成免费或付出较低费用地承受工作教育。半工半读是我国在校企联合办学的培育形式下的一种准则。在半工半读形式下,企业与学生间的联系性质很难界定。而在这一问题认识上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简单导致企业和实习学生的利益难以平衡,难以得到有力维护。一方面,单个不良企业和校园,打着半工半读的幌子,把学生当作廉价劳作力运用,而学生受困于其“学生”身份,难以被认定为与企业构成劳作联系,在薪酬报酬和劳作维护等方面均享用不到有力的保证。另一方面,企业顾忌于没有和实习学生构成相对安稳的从属联系,乃至和实习学生间不存在契约联系,忧虑日后发生知识产权的争议和胶葛,也忧虑因实习学生差错形成企业丢失无处索赔,不放心让实习学生过多介入企业的科研开发。这些问题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校企联合办学的顺利进行,导致半工半读形式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有限。笔者以为,半工半读的学生并不契合《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对劳作者的界定,因而,半工半读联系应该归于实习而非劳作联系。因为半工半读的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不受劳作法维护,在半工半读过程中,假如学生和企业之间发生劳务和人身损伤胶葛,两边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只能依照一般的民事胶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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