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胎生育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7 00:11浏览量:1760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契合法令和本法令规则条件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两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许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分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作,日子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契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捉接连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捉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奉养白叟的。
婚前一方或许两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许两个子女的;
(二)两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两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两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间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许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自己的兄弟姐妹均已逝世,或许自己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能够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两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能够要求组织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获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能够要求组织生育一个子女。
详细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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