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9 11:27浏览量:290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五条规则:“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一起第十六条规则:一方要求改动子女育婴联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支撑。第三项规则:“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育婴才能的”那么爸爸妈妈离婚时或许离婚后抢夺育婴权的,假如孩子10岁以上,是否只需其表明乐意跟谁,法院就会判定孩子跟谁。那么在法令实践中,法院的判定是否就受10岁以上孩子的左右?
【事例一】
一、基本情况
唐某爸爸妈妈离婚时,经法院判定唐某由其父亲直接育婴。判定后,唐某父亲育婴一段时间后,原告唐某母亲以为被告唐某父亲没时间陪护和教育小孩,将唐某领回后自己育婴。期间,原告唐某母亲再婚并生育一女。年满10周岁的唐某屡次表达乐意随母亲一起日子。
被告唐某父亲有较固定的工作和较安稳收入,与其母一起日子,未再婚,其母亦乐意与被告唐某父亲一起照料和教育小孩。现唐某母亲申述要求改动唐某育婴权。
二、法院判定
被告并无对唐某不尽育婴责任或优待的行为;尽管唐某乐意随原告日子,但考虑到原告再婚并生育一女,且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而被告未再婚,有较固定的工作和较安稳收入。故从两边现在育婴条件和才能考虑,唐某由被被告直接育婴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生长,原告要求改判唐某由其直接育婴不符合上述规则。
【事例二】
一、基本情况
陈某与史某于1998年挂号成婚,2001年生育一子陈某某。2014年陈某回家发现袁某藏在衣柜,后二人发生冲突。随后陈某申述离婚,经法院调停离婚。陈某某表明乐意同史某日子。
二、法院判定
为不改动孩子生长环境及有利于孩子健康生长,孩子陈某某由陈某某育婴较为适合。十周岁以上孩子定见仅仅作为参阅,并非决定性要素。
【事例三】
一、基本情况
原告段某与被告郭某于2000年8月成婚挂号。婚后别离于2001年和2002年生育两个子女段某甲和段某乙。之后,郭某做了绝育手术。在一起日子中,原告以为被告不照料子女的日子,并且置疑被告与其他男人搞不正当的男女联系。2014年原告提起离婚,段某甲和段某乙表明乐意随原告一起日子。
二、法院判定
判定准予段某与郭某离婚。两个子女现均年满十周岁,在咨询定见时两个子女均表态如爸爸妈妈离婚后愿随其父段某日子。但考虑到被告郭某已做绝育手术,其乐意育婴女儿,故女儿段某男可随被告郭某育婴,男儿段某乙随原告段某育婴,子女育婴费可各自担负。
综上,尽管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准予改动育婴联系的景象包含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志愿且该方有育婴才能,可是,该规则中未成年子女的志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生长的重要参阅要素,而非决定性要素。法院一般会依据经济条件、日子环境、孩子日子现状、身体状况、与孩子密切程度、孩子的年纪、性别等多方面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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