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一项杂乱而详细的剖析确认进程,它是交通事端处理中最为重要、最为要害的环节,它是决议着
补偿数额与处分起伏的重要依据。交通事端发作千变万化,有些交通事端职责确认错综杂乱,因触及当事人许多,确认当事各方职责冗杂,让人莫衷一是。还因客观条件的改变和调查取证的局限性,加之办案人员的知道和思想差异,剖析简略、方法单一,在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上呈现许多问题,将会导致确认成果禁绝,呈现误差。因而,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就成为交通事端处理的难点问题,如多方当事人的
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交通事端等确认职责依照惯例不能精确剖析确认乃至底子无法确认。这就要采纳特别的确认方法针对不同的交通事端进行职责确认。
交通事端职责是笼统、无形的客观存在,而不是详细、有形的客观实在,它是一种归纳多种依据确认当事各方职责的推论依据,该依据的精确程度是靠人的思想、剖析、判别得出的定论,与人的正确确认方法和处理经历有着直接关系。现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交通事端职责无固定、一致形式,仅凭知道、了解和经历确认,难以确保职责确认的精确性。展开这方面的讨论和研讨很有必要。
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既有简略的一般确认,又有杂乱的特别确认。一般确认触及一方或两边当事人的,确认起来简略的多,选用单独差错的单独职责或两边差错的两边职责一次确认;假如触及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就要杂乱的多,有些选用一般确认的一次定责底子处理不了问题。怎么进行这些杂乱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就必须选用特别确认的二次或屡次定责是处理此类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有用方法。
触及三方或多方当事人,要衡量交通事端职责是简略确认仍是杂乱确认,是一般确认仍是特别确认,是一次确认仍是二次或屡次确认,要害是要看这三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事端中的相互关系是归于一同交通事端,仍是归于二起或多起交通事端,这是处理相似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症结所在。假如可以确认归所以一同交通事端,就按一次定责;假如确认归所以二起或多起交通事端,就按二次或屡次定责。
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端,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交通事端是独立的,把其它二方或多方当事人作为一个全体,其间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而其它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作为一同交通事端,可按一次定责来确认。如:客车载人与其它车辆发作事端或单独翻车或单独撞固定物发作交通事端,驾驭客车的当事人和其他车辆的当事人或驾驭客车的当事人承当交通事端职责,乘客均没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