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8号)
《赋闲稳妥法令》,现已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赋闲人员赋闲期间的根本日子,促进其再作业,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赋闲稳妥费。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赋闲人员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赋闲稳妥待遇。
本条所称乡镇企业,是指
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乡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全国的赋闲稳妥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赋闲稳妥作业。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国务院规则树立的经办赋闲稳妥业务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照本法令的规则,详细承办赋闲稳妥作业。
第四条 赋闲稳妥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征缴。
第二章 赋闲稳妥基金
第五条 赋闲稳妥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交纳的赋闲稳妥费;
(二)赋闲稳妥基金的利息;
(三)财务补助;
(四)依法归入赋闲保证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单位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二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照自己薪酬的百分之一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人合同制工人自己不交纳赋闲稳妥费。
第七条 赋闲稳妥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其他区域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
第八条 省、自治区能够树立赋闲稳妥调剂金。
赋闲稳妥调剂金以统筹区域依法应当征收的赋闲稳妥费为基数,依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的份额筹措。
统筹区域的赋闲稳妥基金缺乏运用时,由赋闲稳妥调剂金调剂、当地财务补助。
赋闲稳妥调剂金的筹措、调剂运用以及当地财务补助的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赋闲人员数量和赋闲稳妥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同意,能够恰当调整本行政区域赋闲稳妥费的费率。
第十条 赋闲稳妥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赋闲稳妥金;
(二)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逝世的赋闲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爱人、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承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补助的方法和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五)国务院规则或许同意的与赋闲稳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赋闲稳妥基金有必要存入财务部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由财务部分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依照国家规则购买国债的赋闲稳妥基金,别离依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赋闲稳妥基金的利息并入赋闲稳妥基金。
赋闲稳妥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务出入。
第十二条 赋闲稳妥基金出入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区域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编制,经同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复核、同级财务部分审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阅。
第十三条 赋闲稳妥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三章 赋闲稳妥待遇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赋闲人员,能够收取赋闲稳妥金:
(一)依照规则参与赋闲稳妥,所在单位和自己已依照规则实行缴费责任满1年的;
(二)非因自己志愿中止作业的;
(三)已处理赋闲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依照规则一起享用其他赋闲稳妥待遇。
第十五条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收取赋闲稳妥金,并一起中止享用其他赋闲稳妥待遇:
(一)从头作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实行或许被劳作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或许组织介绍的作业的;
(七)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的。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赋闲人员出具停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的证明,奉告其依照规则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的权力,并将赋闲人员的名单自停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存案。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赋闲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停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赋闲挂号。赋闲稳妥金自处理赋闲挂号之日起核算。
赋闲稳妥金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按月发放。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为赋闲人员开具收取赋闲稳妥金的单证,赋闲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收取赋闲稳妥金。
第十七条 赋闲人员赋闲前所在单位和自己依照规则累计缴费时刻满1年缺乏5年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刻满5年缺乏10年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刻10年以上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从头作业后,再次赋闲的,缴费时刻从头核算,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能够与前次赋闲应收取而没有收取的赋闲稳妥金的期限兼并核算,可是最长不得超越24个月。
第十八条 赋闲稳妥金的规范,依照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高于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九条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患病就医的,能够依照规则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请求收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二十条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逝世的,参照当地对在职员工的规则,对其家族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人合同制工人接连作业满1年,本单位并已交纳赋闲稳妥费,劳作
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据其作业时刻长短,对其付出一次性日子补助。补助的方法和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区域搬运,赋闲人员跨统筹区域活动的,赋闲稳妥联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赋闲人员契合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条件的,依照规则享用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待遇。
第四章 处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处理赋闲稳妥作业,实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实施赋闲稳妥法令、法规;
(二)辅导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作业;
(三)对赋闲稳妥费的征收和赋闲稳妥待遇的付出进行监督查看。
第二十五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详细承办赋闲稳妥作业,实行下列责任:
(一)担任赋闲人员的挂号、查询、计算;
(二)依照规则担任赋闲稳妥基金的处理;
(三)依照规则核定赋闲稳妥待遇,开具赋闲人员在指定银行收取赋闲稳妥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赋闲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费用;
(五)为赋闲人员供给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则由其实行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分和审计部分依法对赋闲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务拨付。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不契合享用赋闲稳妥待遇条件,骗得赋闲稳妥金和其他赋闲稳妥待遇的,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责令交还;情节严重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处骗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作业人员违反规则向赋闲人员开具收取赋闲稳妥金或许享用其他赋闲稳妥待遇单证,致使赋闲稳妥基金丢失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和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形成赋闲稳妥基金丢失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追回丢失的赋闲稳妥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移用赋闲稳妥基金的,追回移用的赋闲稳妥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赋闲稳妥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能够决议本法令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有雇工的乡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员工待业稳妥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