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1 23:19浏览量:1296
根本案情:原、被告于2010年1月1日签定了房子租借合同1份,约好由原告作为甲方将自己一切的坐落常州市通江大路368号城北归纳大楼B座三层租借给作为乙方的被告运用,并对房子内原有的一些设备交给乙方运用,租期三年,至2012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14.4万元,每季一付,先付后住,第一次付款为房子交给时,第2次及今后租金乙方应提早半个月付清,付出期为三天,每逾期一天,则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5%收取滞纳金,超越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回收房子;两边约好合同保证金为1万元,此保证金在租借期满后交还房子并付清敷衍费用后予以交还乙方;房子及隶属设备如非乙方差错或差错运用而遭到损失时,甲方有补葺的职责并承当相关费用,甲方应定时对房子和设备进行修理、保养,甲方将房子交给乙方运用前,应担任租借房子内的装饰、灯具、厨房设备等隶属设备其一切权归甲方一切;乙方应保护运用租借的房子及设备,如因乙方的差错或差错使房子及设备遭到损坏,乙方应按价补偿,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则,准时付出租金及其他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运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一切费用都由乙方付出;一起两边约好了违约金3万元,清晰如任一方未按合同条款实行,导致半途停止合同,应视为违约,对保证金清晰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另向乙方收取上述金额违约金;租借期间两边均不能提早停止合同,不然构成违约。之后,两边按约实行,被告运用租借房子,付出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的约好租金10.8万元,也交给了保证金1万元。2010年8月,因楼电梯变频器损坏,由电梯保护单位常州富城电梯有限公司进行了替换,费用7600元,经由物业公司与业主进行洽谈,确认由5、6楼的住户出3000元,四楼双源房产出2600元,三楼千百代公司即被告出2000元,除被告外其他单位均按要求付出。后因电梯保护单位发现被告在搬迁,在追讨未果的状况下,该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在被告处张贴了停梯告诉单,奉告三楼用户暂停三楼电梯运用,待费用交清后注册,并预告停梯时刻为2010年9月29日18点30分。被告于同月30日悉数搬离租借房子,直到同年11月4日,原告接纳了被告交还的房子钥匙并由原告出具了收条,约好另补偿大门换锁费200元,有关房租结算及违约职责承当事宜两边洽谈处理。尔后,两边未能洽谈一致,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交给富城电梯公司变频器替换费2000元,该公司也开具了收据给原告。后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定:一、被告常州百千万电子有限公司敷衍出原告江苏华讯广告传达有限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4日的房子租金13396元,并承当约好违约金30000元,算计43396元,扣除被告尚在原告处的保证金10000元外,被告尚敷衍出原告人民币33396元,此款于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结束。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讯广告传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lawyuan@163.com、010-84988278)剖析: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予以约好。违背合同约好的应依法承当违约职责。本案中,原、被告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严厉予以恪守;两边当事人约好的3万元违约金有用;但合同中约好的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与约好违约金部分发作重合,从合同保证金的建立意图剖析,是保证合同全面正确合理的实行,并预先建立保证金以保证合同实行中房子及所属设备的彻底及租借期内相关费用的按期结算,故其性质不属于赏罚性质的约好违约金,故此保证金的处理约好与法不合,应为无效。电梯作为公共设备,且合同中对房子隶属设备的约好也明显不包括电梯,并且依据合同的约好,只要被告依据差错或差错的状况导致隶属设备的损坏,被告才承当补偿职责,电梯并非专属被告一家运用,关于电梯的损坏并无依据证明系被告所形成的,且电梯公司要求房子承租人作为业主承当电梯修理费用也未有依据标明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以为应由被告分管电梯损坏修理费并进而在原告已付出该费用后向被告追偿的建议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即停梯后的次日即已悉数搬离,也标明被告不愿意持续租借的志愿,从合同的约好剖析,即便被告以为电梯修理费不应由其承当,也应与原告就电梯修理费进行洽谈、交流,而其却在明知合同中租借期间两边均不能停止合同不然构成违约的约好存在的前提下,不告诉原告解除合同或许经过诉讼方法解除合同,私行搬离,形成现实上的租借合同停止实行,因而,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约好的违约景象,应依法承当约好违约金3万元,原告该建议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原告抛弃了要求被告承当拖欠水电费的诉讼请求,该行为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力的自在处置,应为合法有用,法院予以认可;被告搬离房子后直至2010年11月4日才交给房子钥匙,其又未供给依据证明该推迟交给行为系原告回绝接纳等差错行为所形成的,故此期间的房子租金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好的租金核算方法予以付出给原告,依合同约好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11月4日止的房租应为13808.22元,原告建议房租13396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原告接纳钥匙的行为视为原告赞同停止合同的实行。原告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法院予以支撑,其他部分不予支撑;被告的抗辩理由中以为已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能够抵扣的定见法院予以采用,其他部分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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