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在评论动产典当和
不动产典当,确实他们之间有一些差异值得咱们去了解。
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履 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收效要件。
动产典当,也就是指债款人关于债款人或第三人不搬运占有而供作债款实行担保的动产,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动产典当基本上具有了不动产典当所具有的全部特点。但动产与不动产比较可知动产是可自在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厚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动产典当反担保和动产质押反担保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差异:
反担保物的相关方法不同
动产典当反担保与动产质押反担保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对反担保物的占有。动产典当后,典当物仍归典当人(债款人)占有运用,而动产质押后,质物需移产质权人(担保人)占有。
危险度不同
担保人选用动产典当反担保时,因为典当物仍归典当人占有,典当人有可能将典当物移用、搬运、变卖,增加了担保人的危险度;动产质押因为质物移产质权人占有,不存在质物被移用、搬运、变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担保人的安全性。
变现方法不同
《担保法》规则,动产典当的典当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款,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洽谈将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因为担保人不占有典当物,因而,担保人与典当人对典当反担保物的处置洽谈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申述,以取得
补偿;而动产质押担保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则,以动产折价或许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动产质押的变现方法更为快速、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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