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托付创造合同的托付著作著作权的剖析两边未约好著作权的归属,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归受托人 ,这是很清晰的,可是这是否意味着,托付人对该著作不享有任何权力了?笔者以为, 托付著作的著作权即便在归受托人的前提下,只需托付人交给了相关的托付创造费用, 仍有权力在合理的规模内运用该托付著作,这也是托付人的根本合同权力,换言之,只 要托付人实行了合同约好的职责,受托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力是受限制的,首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受托人不能阻挠托付人合理地运用托付著作,这是依据公正准则而作出 的合理性解说。托付人在付出了托付创造的相关费用后,天然获得托付著作的合理运用 权,不然难以表现民法的公正准则。而怎么确认合理运用的规模,是个要害的问题,这 需求法官依据托付合同的创造意图而作出解说,笔者以为所谓合理的规模是指两边在委 托创造的过程中所能预料到的、依据著作的特点和一般的托付创造意图正常运用规模。 在这个案子中,法官依据广告公司创造著作的方式,判别出托付人运用这些著作进行广 告宣扬归于合理运用,因而本案
著作权人阻挠托付人运用这些著作明显是在乱用权力。 可是,在合同未约好
著作权归属的前提下,假如托付人没有依约付出相关的托付费用而 运用了受托人创造的著作,受托人怎么行使其权力,是有争议的,笔者以为,在这种情 况下,受托人一起享有两种权力,(1)受托人可依据合同向托付人建议债务请求权,便是要求托付人付出约好的托付费用并承当违约职责;(2)受托人也能够建议
著作权侵权职责,因为托付人未付出相应的托付费用,而未获得著作的运用权,在这种前提下,委 托人的行为能够以为损害了受托人的著作权。可是上述两种权力是竞合的,权力人只能 择一而为,挑选了其间的一种后,另一种权力天然归于消除。
另一方面,受托人也不能不诚信地将著作交给托付人的同业竞争对手运用。青岛市五 四广场的标志性雕塑“五月的风”是托付著作,著作权归一家广告公司享有,很明显, 这家广告公司尽管享有著作权,可是他不能将该著作交给其他城市作为标志性雕塑,这 就阐明受托人的权力是受限的,从合同法的视点讲,称为随附职责。
在本案托付创造合同实行的过程中,被告青岛x机械制造总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对价, 因而而获得了广告宣扬品中所包括的各类著作的运用权,因为原告并未限制这些著作的 运用规模,被告青岛x机械制造总公司能够在合理的规模内运用这些著作。本案触及的 著作有机械设备相片、封套的规划等,原告在为被告创造这些著作的时分,应该预料到 将来被告运用这些著作的规模,因而被告运用这类著作进行广告宣扬,明显契合这类作 品的托付创造意图,归于合理的运用规模。依据上述理由,被告青岛x机械制造总公司 运用原告创造的广告宣扬品,在《xx机械与木匠设备》杂志上刊登广告、印发广告宣 传册等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丁某上述
著作财产权力的损害,相同被告xx机械与木匠 设备编辑部依据被告青岛x机械制造总公司的托付发布广告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丁 某财产权的损害,因而法院判定驳回原告丁某提出要求两被告补偿其二十七万元丢失的 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就托付著作著作权归属的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做法绝然不同,美国的
版权法 将“托付著作”视为“雇佣著作”的类型之一,美国版权规则雇佣著作的著作权归雇主 ,因而托付著作的著作权归雇主,而将著作权归作者的状况作为约好的破例;而绝大多 数的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在外)作了相反的规则,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则,受雇人或受托 人一般是著作的原始著作权人,它能够合同规则将著作的用益权让渡给雇主或托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