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职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9 06:14浏览量:634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则的挂号组织应当实行的责任有:1、查验申请人供给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挂号事项问询申请人;3、照实、及时挂号有关事项;4、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5、对不动产有关状况需求进一步证明的,挂号机关能够要求申请人弥补材料,必要时能够实地检查。
挂号机关的这些责任能够概括为四项,即检查权属证明和材料;这一项责任的意图是承认不动产权属获得的合法性,清晰所有权人。经过问询查询挂号事项;这项责任主要是核实挂号事项,承认挂号的现实。必要时勘查现场;这项责任的重要性是对需求挂号的不动产进行实践核对,经过勘察、勘验等技术手段承认不动产权属内容。照实挂号有关事项的责任是将有必要挂号的内容以法定方式予以建立,凡行政挂号机关现已挂号的不动产内容,将作为该不动产依法建立的主要依据而长时间发挥作用。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