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维护法是依据宪法拟定的针对加强文物的维护,承继人类优异的前史文明遗产,建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法规。接下来咱们就一同来了解下文物维护法全文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依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议》批改;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依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的决议》第2次批改);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经过。
目录
榜首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行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开掘
第四章 保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保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维护,承继中华民族优异的前史文明遗产,促进科学研讨作业,进行爱国主义和革新传统教育,建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维护:
(一)具有前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明遗址、古墓葬、古修建、石窟寺和石刻、岩画;
(二)与严峻前史事件、革新运动或许闻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留念含义、教育含义或许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什物、代表性修建;
(三)前史上各年代宝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前史上各年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前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前史上各年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什物。
文物确认的规范和方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拟定,并报国务院赞同。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相同受国家维护。
第三条
古文明遗址、古墓葬、古修建、石窟寺、石刻、岩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修建等不行移动文物,依据它们的前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别离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市、县级文物维护单位。
前史上各年代重要什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什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宝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宝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作业遵循维护为主、抢救榜首、合理运用、加强处理的政策。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悉数文物,归于国家悉数。
古文明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归于国家悉数。国家指定维护的留念修建物、古修建、石刻、岩画、近代现代代表性修建等不行移动文物,除国家还有规则的以外,归于国家悉数。
国有不行移动文物的悉数权不因其所依靠的土地悉数权或许运用权的改动而改动。
下列可移动文物,归于国家悉数:
(一)我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
国有企业、作业安排等保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搜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捐献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悉数的其他文物。
归于国家悉数的可移动文物的悉数权不因其保管、保藏单位的停止或许改动而改动。
国有文物悉数权受法令维护,不容侵略。
第六条
归于集体悉数和私家悉数的留念修建物、古修建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文物,其悉数权受法令维护。文物的悉数者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文物维护的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七条
悉数机关、安排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文物的责任。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主管全国文物维护作业。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维护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承当文物维护作业的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维护实施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有关的文物维护作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文物维护,正确处理经济建造、社会开展与文物维护的联系,保证文物安全。
基本建造、旅行开展有必要恪守文物维护作业的政策,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形成危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海关、城乡建造规划部分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仔细实行所承当的维护文物的责任,维护文物处理次序。
第十条
国家开展文物维护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维护作业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维护的财政拨款跟着财政收入添加而添加。
国有博物馆、留念馆、文物维护单位等的作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维护,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移用。
国家鼓舞经过捐献等方法树立文物维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维护,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移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行再生的文明资源。国家加强文物维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维护的认识,鼓舞文物维护的科学研讨,进步文物维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业绩的单位或许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舞或许物质奖励:
(一)仔细执行文物维护法令、法规,维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维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奋斗的;
(三)将个人保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许为文物维护作业作出捐献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许上交,使文物得到维护的;
(五)在考古开掘作业中作出严峻贡献的;
(六)在文物维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许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对损坏风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时间从事文物作业,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行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在省级、市、县级文物维护单位中,挑选具有严峻前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实定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或许直接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发布。
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发布,并报国务院存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维护单位,别离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发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存案。
没有核定发布为文物维护单位的不行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予以挂号并发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厚而且具有严峻前史价值或许革新留念含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发布为前史文明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厚而且具有严峻前史价值或许革新留念含义的乡镇、大街、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发布为前史文明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存案。
前史文明名城和前史文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编制专门的前史文明名城和前史文明街区、村镇维护规划,并归入城市总体规划。
前史文明名城和前史文明街区、村镇的维护方法,由国务院拟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维护单位,别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维护规模,作出标志阐明,树立记载档案,并区别情况别离设置专门组织或许专人担任处理。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规模和记载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存案。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依据不同文物的维护需求,拟定文物维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维护单位的不行移动文物的详细维护措施,并布告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拟定城乡建造规划,应当依据文物维护的需求,事前由城乡建造规划部分会同文物行政部分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措施,并归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规模内不得进行其他建造工程或许爆炸、钻探、开掘等作业。可是,因特殊情况需求在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规模内进行其他建造工程或许爆炸、钻探、开掘等作业的,有必要保证文物维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发布该文物维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赞同,在赞同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在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规模内进行其他建造工程或许爆炸、钻探、开掘等作业的,有必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在赞同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
第十八条
依据维护文物的实际需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在文物维护单位的周围划出必定的建造操控地带,并予以发布。
在文物维护单位的建造操控地带内进行建造工程,不得损坏文物维护单位的前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文物维护单位的等级,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后,报城乡建造规划部分赞同。
第十九条
在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规模和建造操控地带内,不得建造污染文物维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备,不得进行或许影响文物维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维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备,应当期限办理。
第二十条
建造工程选址,应当尽或许避开不行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维护单位应当尽或许实施旧址维护。
实施旧址维护的,建造单位应当事前确认维护措施,依据文物维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并将维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讨陈述或许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旧址维护,有必要搬迁
异地维护或许撤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搬迁或许撤除省级文物维护单位的,赞同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不得撤除;需求搬迁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赞同。
依照前款规则撤除的国有不行移动文物中具有保藏价值的岩画、雕塑、修建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分指定的文物保藏单位保藏。
本条规则的旧址维护、搬迁、撤除所需费用,由建造单位列入建造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行移动文物由运用人担任补葺、保养;非国有不行移动文物由悉数人担任补葺、保养。非国有不行移动文物有损毁风险,悉数人不具有补葺才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悉数人具有补葺才能而拒不依法实行补葺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给予抢救补葺,所需费用由悉数人担负。
对文物维护单位进行补葺,应当依据文物维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对未核定为文物维护单位的不行移动文物进行补葺,应当报挂号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赞同。
文物维护单位的补葺、搬迁、重建,由获得文物维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当。
对不行移动文物进行补葺、保养、搬迁,有必要恪守不改动文物原状的准则。
第二十二条
不行移动文物现已悉数损坏的,应当实施遗址维护,不得在旧址重建。可是,因特殊情况需求在旧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需求在旧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赞同。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维护单位的归于国家悉数的留念修建物或许古修建,除能够树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许辟为观赏旅游场所外,作其他用处的,市、县级文物维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发布该文物维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后,报核定发布该文物维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赞同;省级文物维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发布该文物维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分审阅赞同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赞同;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作其他用处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赞同。国有未核定为文物维护单位的不行移动文物作其他用处的,应当陈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行移动文物不得转让、典当。树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许辟为观赏旅游场所的国有文物维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财物运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行移动文物不得转让、典当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行移动文物转让、典当或许改动用处的,应当依据其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分存案。
第二十六条
运用不行移动文物,有必要恪守不改动文物原状的准则,担任维护修建物及其隶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许撤除不行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维护单位安全、损坏文物维护单位前史风貌的修建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必要时,对该修建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 考古开掘
第二十七条
悉数考古开掘作业,有必要实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开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都不得私自开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开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讨进行考古开掘,应当提出开掘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对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考古开掘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审阅后报国务院赞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在赞同或许审阅前,应当寻求社会科学研讨组织及其他科研组织和有关专家的定见。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造工程,建造单位应当事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安排从事考古开掘的单位在工程规模内有或许埋藏文物的当地进行考古查询、勘探。
考古查询、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依据文物维护的要求会同建造单位一起商定维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处理。
第三十条
需求合作建造工程进行的考古开掘作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分在勘探作业的基础上提出开掘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在赞同前,应当寻求社会科学研讨组织及其他科研组织和有关专家的定见。
确因建造工期急迫或许有天然损坏风险,对古文明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开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安排开掘,并一起补办批阅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造和生产建造需求的考古查询、勘探、开掘,所需费用由建造单位列入建造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造工程或许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维护现场,当即陈述当地文物行政部分,文物行政部分接到陈述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定见。文物行政部分能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告诉公安机关帮忙维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当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应当在接到陈述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定见。
依照前款规则发现的文物归于国家悉数,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躲藏。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报国务院特别答应,任何外国人或许外国集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查询、勘探、开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查询、勘探、开掘的成果,应当陈述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
考古开掘的文物,应当挂号造册,妥善保管,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移送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或许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许其他国有保藏文物的单位保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或许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从事考古开掘的单位能够保存少数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开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侵吞。
第三十五条
依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讨和充分发挥文物效果的需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赞同,能够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经国务院赞同,能够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 保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保藏单位对保藏的文物,有必要区别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树立严厉的处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分存案。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别离树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保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应当树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保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文物保藏单位能够经过下列方法获得文物:
(一)购买;
(二)承受捐献;
(三)依法交流;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
国有文物保藏单位还能够经过文物行政部分指定保管或许调拨方法获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保藏单位应当依据保藏文物的维护需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树立、健全处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分存案。未经赞同,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调取保藏文物。
文物保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保藏文物的安全担任。国有文物保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依照保藏文物档案处理保藏文物移送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能够调拨全国的国有保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能够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保藏文物;调拨国有保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存案。
国有文物保藏单位能够请求调拨国有保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保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保藏文物的效果,经过举行展览、科学研讨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异的前史文明和革新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之间因举行展览、科学研讨等需借用保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分存案;借用保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存案。
非国有文物保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行展览需借用国有保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借用国有保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
文物保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时间限不得超越三年。
第四十一条
现已树立保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保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赞同,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存案,其保藏文物能够在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之间交流;交流保藏一级文物的,有必要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
第四十二条
未树立保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处置其保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流、借用国有保藏文物,获得文物的文物保藏单位能够对供给文物的文物保藏单位给予合理
补偿,详细处理方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拟定。
国有文物保藏单位调拨、交流、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有必要用于改进文物的保藏条件和搜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侵吞。
调拨、交流、借用的文物有必要严厉保管,不得丢掉、损毁。
第四十四条
阻止国有文物保藏单位将保藏文物赠与、租借或许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不再保藏的文物的处置方法,由国务院另行拟定。
第四十六条
修正保藏文物,不得改动保藏文物的原状;仿制、拍照、拓印保藏文物,不得对保藏文物形成危害。详细处理方法由国务院拟定。
不行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正、仿制、拍照、拓印,适用前款规则。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保藏文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装备防火、防盗、防天然损坏的设备,保证保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保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核对处理。其他保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核对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将核对处理成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存案。
保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许丢掉的,文物保藏单位应当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一起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分陈述。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分和国有文物保藏单位的作业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不合法侵吞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保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保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保藏经过下列方法获得的文物:
(一)依法承继或许承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铺购买;
(三)从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悉数的文物相互交流或许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则的其他合法方法。
文物保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保藏的前款文物能够依法流转。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不得生意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可是国家答应的在外;
(二)非国有保藏宝贵文物;
(三)国有不行移动文物中的岩画、雕塑、修建构件等,可是依法撤除的国有不行移动文物中的岩画、雕塑、修建构件等不归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则的应由文物保藏单位保藏的在外;
(四)来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则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舞文物保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将其保藏的文物捐献给国有文物保藏单位或许出借给文物保藏单位展览和研讨。
国有文物保藏单位应当尊重并依照捐献人的志愿,对捐献的文物妥善保藏、保管和展现。
国家阻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租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铺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赞同树立,依法进行处理。
文物商铺不得从事文物拍卖运营活动,不得树立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树立的拍卖企业运营文物拍卖的,应当获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颁布的文物拍卖答应证。
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运营活动,不得树立文物商铺。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分的作业人员不得举行或许参加举行文物商铺或许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保藏单位不得举行或许参加举行文物商铺或许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阻止树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铺或许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赞同的文物商铺、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运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铺出售的文物,在出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审阅;对答应出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审阅;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存案。
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铺购买、出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作出记载,并报原审阅的文物行政部分存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分应当为其保密;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分在审阅拟拍卖的文物时,能够指定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优先购买其间的宝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保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洽谈确认。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收回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分一起担任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讨所必需的前史钱银能够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送当地文物行政部分。移送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宝贵文物和国家规则阻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可是依照本法规则出境展览或许因特殊需求经国务院赞同出境的在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阅组织审阅。经审阅答应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发给文物出境答应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运送、邮递、带着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答应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赞同;一级文物超越国务院规则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赞同。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阻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阅组织审阅、挂号。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或许国务院的赞同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阅组织审阅查验。
第六十三条
文物暂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阅组织审阅、挂号。
暂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有必要经原审阅、挂号的文物进出境审阅组织审阅查验;经审阅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分发给文物出境答应证,海关凭文物出境答应证放行。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明遗址、古墓葬的;
(二)成心或许过错损毁国家维护的宝贵文物的;
(三)私行将国有保藏文物出售或许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许个人的;
(四)将国家阻止出境的宝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许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意图倒卖国家阻止运营的文物的;
(六)私运文物的;
(七)偷盗、哄抢、私分或许不合法侵吞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其他波折文物处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形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违背本法规则,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
违背本法规则,构成私运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资质证书:
(一)私行在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规模内进行建造工程或许爆炸、钻探、开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维护单位的建造操控地带内进行建造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分赞同、报城乡建造规划部分赞同,对文物维护单位的前史风貌形成损坏的;
(三)私行搬迁、撤除不行移动文物的;
(四)私行补葺不行移动文物,显着改动文物原状的;
(五)私行在旧址重建已悉数损坏的不行移动文物,形成文物损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获得文物维护工程资质证书,私行从事文物补葺、搬迁、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许损坏文物尚不严峻的,或许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榜首款规则树立的文物维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许文物所在单位给予正告,能够并处分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规模内或许建造操控地带内建造污染文物维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备的,或许对已有的污染文物维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备未在规则的期限内完结办理的,由环境维护行政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许典当国有不行移动文物,或许将国有不行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财物运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行移动文物转让或许典当给外国人的;
(三)私行改动国有文物维护单位的用处的。
第六十九条
前史文明名城的布局、环境、前史风貌等遭到严峻损坏的,由国务院撤消其前史文明名城称谓;前史文明乡镇、大街、村庄的布局、环境、前史风貌等遭到严峻损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前史文明街区、村镇称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保藏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装备防火、防盗、防天然损坏的设备的;
(二)国有文物保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依照保藏文物档案移送保藏文物,或许所移送的保藏文物与保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保藏文物赠与、租借或许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背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则处置国有保藏文物的;
(五)违背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则移用或许侵吞依法调拨、交流、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生意国家阻止生意的文物或许将阻止出境的文物转让、租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经答应,私行树立文物商铺、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许私行从事文物的商业运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予以阻止,没收违法所得、不合法运营的文物,违法运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不合法运营的文物,违法运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书:
(一)文物商铺从事文物拍卖运营活动的;
(二)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运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铺出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阅的;
(四)文物保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运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分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峻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藏匿不报或许拒不上交的;
(二)未依照规则移送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分责令改正:
(一)改动国有未核定为文物维护单位的不行移动文物的用处,未依照本法规则陈述的;
(二)转让、典当非国有不行移动文物或许改动其用处,未依照本法规则存案的;
(三)国有不行移动文物的运用人拒不依法实行补葺责任的;
(四)考古开掘单位未经赞同私行进行考古开掘,或许不如实陈述考古开掘成果的;
(五)文物保藏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树立保藏文物档案、处理制度,或许未将保藏文物档案、处理制度存案的;
(六)违背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未经赞同私行调取保藏文物的;
(七)保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分核对处理,或许保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许丢掉,文物保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许文物行政部分陈述的;
(八)文物商铺出售文物或许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作出记载或许未将所作记载报文物行政部分存案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分、文物保藏单位、文物商铺、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许撤消其从业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分的作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则,乱用批阅权限、不实行责任或许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形成严峻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分和国有文物保藏单位的作业人员借用或许不合法侵吞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分的作业人员举行或许参加举行文物商铺或许运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担任任形成文物维护单位、宝贵文物损毁或许丢失的;
(五)贪婪、移用文物维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许被撤消从业资历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许被撤消从业资历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处理人员或许从事文物运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则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作业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海关、城乡建造规划部分和其他国家机关,违背本法规则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国家维护的宝贵文物损毁或许丢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挂号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送文物行政部分,由文物行政部分指定的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保藏。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13年6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