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2 16:21浏览量:120

抚养费是如何定义的呢?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那么在离婚后抚养费如何承担呢?下面通过法院宣判的真实案例来了解下。

原告车某某系侯某与被告车某某婚生女儿。侯某与车某某于2006年3月17日在集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车某某随被告车某某生活,侯某不承担抚养费。2008年1月10日,侯某诉至集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变更车某某由其抚养。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集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车某某由侯某抚养,车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

    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现读初中三年级,面临中考,需要补习,且随着集安物价的提高,原定的300元抚养费确实无法满足原告的实际生活花销,故对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每月花销4000元,但根据庭审中原告母亲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每月具体花销数额。原告虽表示被告生活条件较好,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每月的收入情况及具体从事的工作。被告庭审时表示同意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计算抚养费,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车某某每月给付原告车某某抚养费900元,自2018年1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30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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