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解析
近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秀丽星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丽星空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关于“年度车”商标侵权纠纷案。法院确定新浪公司在年度车评选中运用“年度车”归于合理运用,判定驳回了秀丽星空公司要求新浪公司中止侵权,
补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销1500元的诉请。
秀丽星空公司诉称,公司为年度车商标(“车轮”图形 “年度车”文字)权人,新浪公司从2006年至今,未经许可在年度车评选活动的宣传单、网页报导及颁奖活动中运用了“年度车”,故要求新浪公司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销1500元。
新浪公司辩称,历年来,国内外多家媒体都有年度车评选活动,“年度车”文字归于通用称号,年度车商标触及图与文字组合,秀丽星空公司对该商标中的“年度车”文字不享有专用权;新浪公司运用“年度车”文字并非商标意义上的运用行为,仅仅对活动称号的表述。
法院审理后以为,“年度”与“车”自身便是大众日常日子中惯常运用之词,且“年度”加其他名词结合运用也属遍及景象。将“年度车”用于表达某年度具有某项特征的车亦是“年度车”自身具有的字面意义。从2002年起,我国即开端有多家媒体主要在轿车行业评选每年度各种类别的年度车。很多的宣传报导在运用“年度车”时往往一起与时刻、地域等要素相结合,一般归于对活动称号的表述。“年度车”作为活动称号在涉案年度车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已经在轿车评选活动范畴得到了广泛运用。因而,“年度车”文字在轿车评选活动范畴缺少商标意义上的显著性,且自身具有对该范畴的活动称号进行描绘的意义,归于该范畴的通用称号,故虽然年度车商标中含有“年度车”文字,也不意味着该
商标专用权能够扫除别人对“年度车”文字根据原有意义的合理运用。
在本案中,秀丽星空公司认可新浪公司未完全相同地运用年度车商标,其在本案中建议新浪公司的侵权行为触及年度车评选活动宣传单、网页报导以及颁奖活动现场运用“年度车”文字。新浪公司的上述运用方法均将“年度车”与年份、祥云结合运用,并未独自杰出运用“年度车”,且运用了与年度车商标中“年度车”不同的字体。因而,新浪公司是根据“年度车”在轿车评选活动范畴所具有的文字意义而运用,本质上是对其不同年份轿车评选活动的称号的表述,并不具有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功用,也不会形成相关大众的混杂或误认,故归于在轿车评选活动范畴中对通用称号“年度车”在其原有文字意义范围内的合理运用。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