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有期限限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0 01:08浏览量:1670
免除权的行使,是法令赋予当事人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法,但该权力的行使不能毫无约束。行使免除权会引起合同联系的严重改变,假如享有免除权的当事人长时间不行使免除的权力,就会使合同联系处于不确认状况,影响当事人权力的享有和责任的实行。因而,免除权应当在必定期间行使。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免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力消除。法令没有规则或许当事人没有约好免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力消除。行使免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状况:
一、依照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免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免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力消除。比方,假如当事人约好呈现某种事由能够在一个月内行使免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好的事由发作一个月后,免除权消除,当事人不能要求免除合同,而有必要持续实行。
二、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法令没有规则或许当事人没有约好免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许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清晰自己责任是否还需要实行,能够催告享有免除权的当事人行使免除权,享有免除权的当事人超越合理期限不行使免除权的,免除权消除,合同联系依然存在,当事人仍要依照合同约好实行责任。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依据个案的不同状况确认,作为享有免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笃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告诉对方是否免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贰言的,由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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