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宅建造、买卖和办理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方针优惠,限制建造规范、供给方针和销售价格,具有保证性质的方针性产品住宅。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宅建造、买卖,施行经济适用住宅办理,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经济适用住宅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方针辅导下,各地区量体裁衣、别离决议方案”的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居民住宅状况和收入水相等要素,合理确认经济适用住宅的方针方针、建造规范、供给规模和供给方针等,并担任安排施行。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施行请求、批阅和公示准则。
第六条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经济适用住宅辅导作业。
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规模内经济适用住宅辅导、监督作业。
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宅的施行和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开展和变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责任分工,担任经济适用住宅有关作业。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猜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宅开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方案、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宅开展规划,做好项目储藏,为逐年翻滚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方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造、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宅开展规划和项目储藏状况,编制经济适用住宅年度建造出资方案和用地方案。经济适用住宅建造用地应当归入当地年度土地供给方案。
中心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戎行的经济适用住宅建造,施行属地化办理。其使用自用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宅,经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归入当地经济适用住宅建造出资方案,统一办理。
第二章优惠方针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宅建造用地,要依照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施行行政划拨方法供给。禁止以经济适用住宅名义获得
划拨土地后,改动土地用处,变相搞产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宅建造和运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折半征收;经济适用住宅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造费用,由政府担负。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个人向商业银行请求借款,除契合《个人住宅借款办理办法》规则外,还应当供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证明。个人住宅借款利率履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借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宅建造单位能够以在建项目作典当向商业银行请求住宅开发借款。
第十二条用于个人购房借款的住宅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造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宅开发建造应当依照政府安排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准则,施行项目法人投标,参加投标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杰出的开发成绩和社会诺言。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宅要严厉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宅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宅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寓居水相等要素,合理确认经济适用住宅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份额,并严厉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宅的规划规划应当坚持规范适度、功用完全、经济适用、便当节能的准则,并结合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的方针,优选规划规划方案;经济适用住宅建造有必要严厉履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范,活跃推广应用先进、老练、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步建造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