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收效能。”这一条清晰了我国在债务让与对债务人收效的问题上选用的是告诉准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只需告诉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收效能。
一、 实行告诉责任的时刻
债务转让一旦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到合意即有用建立,债务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务
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务的转让赞同与否,并不影响债务转让合同的建立和收效,是否告诉债务人只决议债务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令约束力,而不能决议债务转让有无效能。因而即便没有告诉,在债务转让达到合意后,受让人即替代原债务人的位置而成为债务人。受让人因受让债务而具有原告资历。
假如一味强求告诉责任要在诉讼之前完结,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反了合同法建立债务转让的立法原意——及时处理经济纠纷,鼓舞买卖、促进经济的正常流通;一起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的立法原意,该条规则告诉责任意在一方面尊重债务人对其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保护经济秩序的相对安稳,以债务人得到债务转让的告诉的时刻为分界点,承认债务人应当实行其偿债责任的目标.
二、 实行告诉责任的方法
实行告诉责任的方法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清晰限制,笔者以为能够以口头方法(假如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三、 实行告诉责任的主体
依照合同法的规则来了解,“告诉”的实行主体是债务人,受让人并没有责任实行告诉责任,可是,债务人是否实行告诉责任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务能否对债务人发收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