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驾驶员冒名顶替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5 06:24浏览量:717
电视新闻常常看到有人醉驾,发作交通事故后就找其别人滥竽充数,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光醉驾者要遭到处分,滥竽充数者也要相应遭到处分,下面听讼网为咱们解读相关法令。
刑事交通肇事案子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作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作。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代替。动机各有不同,但意图只要一个,便是使交通肇事者躲避法令的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地打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为正确处理刑事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子,精确冲击交通肇事人和冒名顶罪人,然后遏止冒名顶罪案子的再次呈现,笔者就冒名顶罪案子中的几个问题谈一浅显的知道。
一、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过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交通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说能够看出:首要,行为人要有交通肇过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跑的意图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在一般状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作后当即脱离现场。即便他在现场,也不会供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别人来代替自己的行为,由代帮人来承当自己的职责。因而,仍应确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意图是为了自己躲避法令的追查,是毫无疑问的。因而,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确定交通肇过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愧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照实供述交通肇事违法现实的行为。有观念以为,象这种状况就不能确定是为了躲避法令的追查,也就不能确定交通肇过后逃逸。笔者以为,过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过后逃逸的确定。就象有的偷盗犯,在窃得资产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资产自动退还失主,仍应确定其偷盗违法既遂相同。"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构成,就不能反转。过后,行为人感到心里不安,自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片面上躲避法令追查转变到自动承受处理的一个转化,也只能确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而,咱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定他其时躲避法令追查的现实。
二、冒名顶罪人应根据不同状况,别离科罪处理
冒名顶罪人假如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庇护罪;假如是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因而,咱们在处理"交通肇过后逃逸"刑事案子中,要正确区别庇护罪与伪证罪的边界。
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意图栽赃别人或许藏匿罪证的行为。
2.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庇护的行为。
3.伪证罪与庇护罪都是成心违法,都有协助违法的人掩盖罪过,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其差异在于:
1)、庇护罪为一般主体,能够是任何一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别主体,只能是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
2)、庇护罪庇护的目标既能够是违法后未被拘押、拘捕归案畏罪潜逃的违法嫌疑人,也能够是已被依法拘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庇护的目标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3)、庇护罪的行为既能够发作在违法分子被侦办、审判之前,也能够发作在侦办、申述、审判中至判定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作在刑事诉讼中,即侦办、申述、审判过程中。
4.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子中的顶罪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成心作假证庇护违法的人,其意图是协助违法的人躲避法令追查。这类案子只按庇护罪科罪处分,实际上是不区别违法主体,混杂了庇护罪与伪证罪的边界。咱们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别这类违法的主体,看违法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假如是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假如是一般主体,则定庇护罪。区别两罪的要害,主要是从主体去区别,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由此得知,假如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原本不知道案子真实状况而冒充证人的,虽然是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说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庇护罪;反之,虽然是的确知道案子真实状况的证人,假如陈说的不是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庇护罪。假如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说的又的确是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那么,呈现法条竞合的景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准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以上便是听讼网为各位读者收拾的关于“交通肇事驾驶员滥竽充数违法吗”的相关内容,滥竽充数会构成庇护罪、伪证罪等罪名,会遭到相应法令的制裁。假如读者有法令问题,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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