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继续运营,发作完毕本身事务、处置财物、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下产业等经济行为时,对
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留意的是,这个规则包含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便是从事实体出产运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出资者的出资行为而获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则,需求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别原因兼并或分立而闭幕外,其他原因引起的闭幕,均须通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求按
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的适用特别税务处理准则的重组事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安排、或将挂号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含港澳台区域);不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兼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求实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求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停止出产运营开端清算之日的承认
1.企业规章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相似安排抉择闭幕之日;
3.企业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闭幕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承认、清算存案和时刻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则,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因而,企业清算期地点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交税年度,第一个交税年度为1月1日到停止出产运营之日,第二个交税年度为停止出产运营之日到刊出税务挂号之日。
1.第一个交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心停止出产运营,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则需求进行清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应将停止出产运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践运营停止之日作为一个交税年度,于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60日内完结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交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企业应当自停止出产运营活动开端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存案表》并附送以下存案资料:
(1)交税人停止正常出产运营活动并开端清算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计划或计划书。
(4)欠税陈述表。
3.企业在清算内获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125号)的相联系规则,依照分国(区域)不分项准则,采纳“抵免法”,核算依照我国税法核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结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陈述或清算计划或破产产业变价计划的执行状况阐明;
(2)
清算期间财物负债表、利润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安排审计的,还应一起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安排的审计陈述);
(3)财物盘点表;
(4)清算所得核算进程的阐明;
(5)具有下列状况的,还需报送财物评价的阐明和相关证明资料。
(5.1)财物处置买卖两边存在相关联系的;
(5.2)采纳可变现价值承认财物处置所得或丢失的。
(6)企业清算完毕如有没有处置的产业,一起报送没有处置的产业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安排安排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下产业明细表;
(8)非营利安排还应一起附着清算完毕后其剩下产业的处置状况阐明。